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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眠应用:催眠在刑事侦查上的运用II

发布时间:2013-08-16 15:21 类别:催眠治疗


  心理导读:催眠技术撷取更多潜意识下记忆的资讯,不仅可以犯罪现场的各项迹证相验证,避免因身历犯罪现场,受感官、知觉认知上主观意识的偏差而产生错误的证词,致使警方侦查方向误入歧途;且在侦查犯罪遇穷途末路之时,可依寻被害人、目击证人回忆更多的资讯,发展有利的侦查线索。因此,运用催眠恢复记忆技术系以类似电影倒转技术,经由主体正确的回忆,勾划出犯罪现场原貌,重现犯罪现场,以提供犯罪侦查参考。     ---www.tspsy.com
 
催眠应用:催眠在刑事侦查上的运用II

催眠应用:催眠在刑事侦查上的运用II
 
  第二章 催眠之基本原理及其演进
 
  第一节 催眠之学说及演进
 
  壹、催眠学说
 
  一、Mesmer学说─催眠术(Mesmerism)
 
  催眠术起源于动物通磁术(animal magnetism)。通磁术的始祖是十八世纪奥国医生梅斯麦(Franz Anton Mesmer),他发现磁场也同行星一样,能在某一距离内发挥功效,因而发展出这个学说。他认为人体中有一种类似磁气的液体,在全身流动。身体各部所含的磁液能保持平衡时,就是健康的现象;如果某一部分所含磁液过多或过少,那就是失去了平衡,其结果即为精神病。根据梅斯麦的说法磁液是可流动传达的。所谓通磁术就是藉接触和按摩,把磁液由甲体传到乙体,或是由同一身体中甲部传到乙部,取有余以补不足,使病人因恢复磁液的平衡而得痊癒。然而,病人经过通磁术而痊癒,其实是由于受了痊癒的暗示,并非是身体中有什麽磁液恢复了平衡(Laguna, 1993)。十九世纪中,研究变态心理学的风气以法国为最盛;前有南锡派 (Nancy)和巴黎派 (Paris)的争执,后有新南锡派的交替,以及耶勒(Jenet) 的发扬光大,都是以催眠术为出发点 (Waxman,1988)。
 
  二、南锡派学说(Nancy):催眠全由暗示
 
  南锡派的领导人为 Liebeault和 Berheim,他们的大本营是法国南锡 (Nancy)大学,这一派学者以为催成的睡眠和天然睡眠无异,它的特点只在暗示。因为观念都有发为动作的趋势,催眠者暗示一个观念,受催眠者毫不迟疑就把它接收过来实现于动作,于是有催眠状态。然通常观念何以不尽发为动作?乃平时脑中有许多观念并存,彼此互相冲突,互相牵制,所以能直接实现于动作者甚少。但是如果注意力集中于某一观念上,把其他观念都排挤到意识之外,则该观念即可直接实现于动作。这种由观念直接变成的动作,通常叫做「观念的运动」(idea-motor activity。这种直接变为动作而不受其他观念牵制的观念,通常叫做「独占观念」( monoideism )。催眠状态就是在独占观念压倒其他一切观念,不受任何限制,所以能立刻变为动作 (Gauld, 1988)。而近代学者大半以为「观念的活动」是唯理派心理学所构成的空中楼阁,其实支配人类行为的原动力是本能和情感不是观念;观念离开本能和情感决不能本其自身的力量实现于动作。
 
  三、巴黎派学说 (Paris):催眠现象是精神病征
 
  巴黎派的领导人首推 Charcot,它的大本营是巴黎 La Sal-petriere医院。他们以为催眠状态是一种精神病征,只有患精神病的人可受催眠,所以催眠的主因不是暗示。夏克以严谨的科学方法,观察催眠中的各种生理变化。发现催眠可分为昏迷状态 (lethargic state)、强直状态 (cataleptic state) 和睡行状态(somnambulistic state)三大阶段。每个阶段的特殊生理变化都类似迷狂症的生理变化,所以他把催眠状态看作一种精神病征,以为只有患精神病的人才可受催眠 (Gauld, 1988)。Charcot 的学说颇受 Berheim的攻击。他们的笔墨战争在历史上叫做「巴黎派和南锡派的争执」。在Berheim 看来,凡催眠不尽具 Charcot所分的三种状态。Charcot 的错误专重深度催眠状态,否认浅催眠状态为催眠状态;他看见患精神病者可受催眠,因而推论受催眠者也必定患精神病。这种推理自然不合逻辑。其实一般人有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可接受催眠 (Bartol, 1983)。
 
  四、Janet学说:
 
  Janet 乃 Charcot的学生,对于催眠状态采精神病征一说;但他同时又采取〞观念的运动〞说, 因此 Janet 的学说可说是集巴黎派和南西派之大成。他认为「催眠不过是人造的梦游」。凡是轻易受冲动支配的人都由于心力贫乏;心力贫乏,所以综合力薄弱;综合力薄弱,所以人格分裂;人格分裂,所以某种观念可本其冲动力直接表现于行为,不受全人格的节制。催眠暗示的目的就是在使某种观念脱离全人格而独立,本〞观念的运动〞原则,发为自动机械的动作。所以受催眠者的心力必先贫乏到不能以意志控制冲动的地步。不能以意志控制冲动就是精神病现象。然而,Janet 的学说本想兼取巴黎派和南西派的长处而结果却适得两派的短处。(1) 他忽略日常暗示,只承认梦游状态才算催眠。(2) 他以「观念的运动」解释催眠,对于催眠者与受催眠者中间的投契关系 (rapport)没有解释。
 
  五、佛洛依德 (Sigmund Freud)学说:暗示说
 
  佛洛依德是 Charcot和 Berheim的学生,因此与巴黎派和南锡派都有渊源。他以泛性慾观学说为基础以解释催眠暗示现象,尤其是催眠者和受催眠中间的投契关系 (rapport)。他认为受催眠者把潜意识中对父母的性爱移注到催眠者身上,所以对于催眠者所暗示的观念绝对服从。他的学说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第一个概念是「马索奇主义」(masochism)或受虐癖。马索奇是一位小说家,曾经描写过一个角色专以受爱人凌虐为至乐。马索奇主义就是对于性爱的对象绝对服从,甘受他的驾驭、虐待。佛洛依德以为这是性慾中一个重要的成分。受催眠者对于催眠者就是持着这种马索奇的态度。第二个概念是「退化作用」(regression)。退化作用有两种:一种是由成人期退到婴儿期,在催眠中受催眠者的性慾「利必多」 (libido) 退到婴儿期中所形成的「伊底帕司情结」(Oedipus complex) 把催眠者当作自己在儿时认为性慾对象的父亲或母亲。一种是由开化期退到原始期,在催眠中受催眠者对于催眠者,就是还原到原始时代男子对于酋长的态度,和群众中一切暗示现象同理。佛洛依德的暗示说能否成立,端赖其泛性慾观能否成立。如果依其主张,则可受催眠暗示者应皆为男子;然而在事实上女子受催眠暗示反较男子为易。因此,佛洛依德的学说仍有可议之处。现代心理学家中除 Janet和佛洛依德以外,对于催眠暗示贡献最大的要算McDongall。
 
  六、McDongall 学说:脑解离说 (theory of cerebral di-ssociation)
 
  McDongall系英国人,他的学说可以说是调和 Janet 和佛洛依德的学说。 一方面沿用 Janet 的分裂说,同时又采取佛洛依德的压抑说。他的学说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关于催眠;一部分关于暗示。关于催眠方面,他着重催成的睡眠和天然的睡眠在生理上的同点。他以为神经系统是无数神经细胞组成的,细胞与细胞之间有一种叫做神经接合处 (synapsis )。我们平时在清醒的时候,因神经接合处的抗力减弱,所以本能的知觉神经接受外界的刺激,能迅速传到运动神经而发为动作。所以催眠时须使感官祗受最低限度的刺激,及使注意力集中于单调的刺激,使神经接合处易因疲倦而增加其抵抗力。在催成的睡眠中和在天然的睡眠中意识都呈分裂作用,因为神经接合处失其作用,各部分没有联络和照应;然其异点只是催眠者和受催眠者的特殊关系。受催眠者对于一切是睡着的,而对于催眠者却是醒着的。催眠者须使受催眠者忽略一切,而却不可使他忽略催眠者自己,所以须不断的施用按摩及其他手势。然受催眠者何以在失去一切意识时仍能接受催眠者的暗示呢?从生理方面说,神经系统中祗有一条通路开启,其余的都暂时关闭,脑力都集中这一条通路上,所以这一条路上的脑力特别兴旺,动作也特别灵活。从心理方面说,意识作用既分裂,暗示的观念不受任何观念的批评和阻止,所以容易实现于动作。
 
  关于暗示方面 McDongall以为人和动物都有一种顺服本能 (the instinct of submission ),因有顺服本能,一般群众才易存在。凡是暗示都须有顺服本能做基础。顺服本能的强弱视对方威信 (prestige) 而易。在催眠中催眠者的威信随其成功而增加,所以第一催眠如能成功,以后便一步比一步容易。
 
  McDongall 对于催眠学说最大的贡献在于寻出一个生理基础,不过他的脑解离说尚不足以解释幻想及暗示所致的局部麻木现象,这也是他自己所承认的 (朱光潜,民国83年) 。
 
  七、自我暗示说 (Auto-suggestion)
 
  自我暗示是新南锡派领导人 E.Coue 的特殊贡献。他是旧南锡派 Liebeault 的学生。 自我暗示就是自己向自己暗示某种观念,使它实现于动作。我们日常生活中都曾在无意中实行自我暗示。自我暗示的秘诀在停顿意志,专任想像。他以为催眠的暗示其实就是自我暗示。
 
  十九世纪有关催眠的研究都是临床上的探讨;其中包括许多的案例报告,就是个案研究。二十世纪初期研究催眠的学者已能运用实验心理学的研究方法,注意情境控制及实验设计。而二十世纪对于催眠的本质和相关的现象仍存有许多争议。当代对于催眠理论和实验上的争论乃是状态 (state)和非状态 (non-state)理论的争辩,认为争论的本质乃在于「特殊过程」和「更自然的社会心理学的现象」之间的辩论(Spanos, 1986)。
 
  八、状态理论 (state theory)
 
  状态理论对催眠的行为一直强调在催眠的三个特质方面:

    1.催眠是一种改变意识,类似睡眠的状态。
 
  2.在催眠状态下,被催眠者无意识地做反应。
 
  3.催眠时的表现能够超越正常清醒时的表现,或者催眠的程序能使被催眠者感受到独特且不寻常的经验。现代的催眠学者主张:被催眠者不是被动的机器,而是主动的个体,他们祗是暂时丧失对知觉的控制。Bowers (1976) 主张「在催眠中所发生的许多现象,实在是主动努力的想达成所暗示的那种状态,但是这种状态是与意识相分裂的。」Hilgard(1981) 继承这种「缺乏意志和行动的知觉概念」主张,而发展出为大部分的现代理论家接受的新分裂理论。根据新分裂理论,意识是沿着垂直轴分裂,所以多数的控制系统在同一时候并非都有意识。这个理论应以〞隐藏的观察者〞的现象来加以说明。要说明对被催眠者暗示的效果,先预备给予被催眠者一个讯号(如把催眠者的手放在被催眠者的肩膀上),催眠者将能够接触被催眠者目前所未知的潜意识部分。然而,有关催眠状态中的能力为何能超越正常清醒状态的能力,仍有很大的争议。但是有许多的状态理论家仍然支持在催眠状态中被催眠者拥有特殊控制痛苦的能力,表现记忆丧失及能生动的感受幻觉。( Orne, 1979;Kilstrom,1987;Bowers, 1976 )
 
  九、非状态理论 (non-state theory)
 
  Spanos (1986) 以为「催眠的行为是一种有目的、集中目标的行动,被催眠者企图藉由他们的行动来表达他们对情况和自我表现上的解释」。这种观点类似一九七二年 Sarbin 所主张的角色扮演理论。 另外,Wagstaff(1986) 推测催眠的反应牵涉三个阶段:
 
  1.被催眠者根据以前的经验和催眠者的指示, 去推演他所期待要发生的。
 
  2.被催眠者运用想像或其他故意的技巧,试图引起暗示的效果。
 
  3.如果这些技巧失败或认为不适当,被催眠者不是放弃就是回归到行为上的顺从或是欺骗。
 
  而且,Wagstaff同 Sarbin 一样,主张被催眠者的信仰可能是决定催眠现象是否真正发生的重要因素 ☆态理论和非状态理论的不同主张至小有以下三点 (Kirsch& Mobayed, 1992)。
 
  1.状态理论主张在催眠中有意识状态的改变;而非状态理论不认为有意识的改变。
 
  2.状态理论认为在效果上被催眠者能够暂时地失去控制行为的意识。例如,执行的功能从意识监控的部分分裂;而非状态理论不强调催眠行为的自动化性质,被催眠者仅是扮演彷佛他已经失去意识的控制,有许多的机转能够说明非意志作用的催眠,就是说被催眠者可能假装已经失去控制或者把事实上是意志的行为定义为非意志的行为。
 
  3.非状态理论不主张催眠的行为优于清醒时的行为。他们主张在催眠过程中,被催眠者报告没有痛觉,不是因为被催眠者的痛觉从意识中分裂,处于改变的状态,而是因为被催眠者通常解释催眠的情况为一种降低痛苦的期待。结果,被催眠者可能否认实际所感受的痛苦,或者使用技巧来降低痛苦,如分散注意力或以一种不同的方式来解释痛苦的感觉。至今解释催眠现象的学理仍是众家纷歧,没有任何一派学说能完全解释催眠,然而想要一窥催眠现象的奥秘,仍须综合各派的学说以互补长短。
 
  第二节 催眠定义
 
  佛洛依德曾说「爱就是一种催眠」。
 
  英文里的「hypnosis」一词是源于希腊「睡神」(Hypnos)的名字。最初,把催眠术用科学的见解说明的,就是十九世纪英国外科医生 J. Braid ,他把催眠状态,看做是一种人工催眠,把它叫做催眠术 (Hypnotism),但 Hypnotism是一极含糊的文字,可以称之催眠状态;今天,催眠状态都称之为 Hypnosis ,而Hypnotism 专指催眠技术。Braid 首次用催眠术的名称,是在一八四一年,他在一八四三年时,就把他的研究整理写成一本「神
 
  经催眠学」(Neurypnology),把催眠法应用于医疗 (梅冬青译,民国 82年)。虽然被催眠的人表现出一种深沉的松弛、不讲话的状态,看起来颇似睡眠,科学家也发现被催眠者的脑波近似深度放松型态的α波,但两者之间仍有相当的差异存在。催眠状态中意识是接收讯息;而在睡眠状态的意识是处于往外传送讯息的状态,例如做梦 (silver,1994)。如果被催眠者真的睡觉了,就不会对催眠者的暗示有任何的反应。
 
  ─────────
 
  注:(silver,1994) 乃美国心理学博士 Tom silver 于民国83年至台湾表演催眠时所做的访谈。
 
  要把催眠运用在侦查方面,必须先就催眠做一操作性定义,并叙述催眠的方法与过程,在了解其特征现象后,再做一深入的讨论。事实上,催眠是一种特殊的现象,以致于迄今尚未发展出一个令人完全满意的定义,所有的争议仍脱离不了催眠的本质。就如同对催眠的理论仍存在相当大的歧见。如要以所有的理论架构做定义,必然存在许多极端的立场。以下,就学者们对催眠所下的定义做一叙述,以找出其共通性:
 
  有些学者认为催眠主要涉及神经学上的改变,所以将催眠以附随物的观点(concomitant) 和特殊的生理迹象加以定义;而受过训练的催眠师可依据被催眠的生理迹象来决定催眠的状态,然而研究者要在催眠的过程中发现神经学上的变化,是相当令人怀疑的。最早提出此一理论的是梅斯麦和 Charcot;较近代的理论家是 Erickson 和 Spiegel。
 
  Hilgard(1981) 说是在多数的认知系统中存在有一种转变。
 
  而 Gouch、Fross 和 Segall 等人是利用心理动力学来定义催眠,指出催眠是一种潜意识的功能。其他许多催眠的定义是类似这种有关心理治疗的定义,如一位受过训练的催眠师(治疗者)对当事人或病人做他所定义催眠(治疗)的过程,在此一过程中所发生的互动关系 (Pinizzotto, 1989)。
 
  Orne (1972) 认为在许多的案例当中,催眠一直被定义为:依催眠者的资格实施催眠后主张已经发生催眠的「事实」。由于催眠的概念无法就其效度和信度加以定量,因此需要以不同的方法来加以定义。一般对于催眠的看法多采 Spiegel (198) 的定义:「催眠感受的特性是持续对指令作反应的能力、易受暗示、对周遭环境的感觉减弱而注意力强烈集中的一种状态」。 Spiegel强调受催眠的人仍然保有清醒和警觉,并未睡着。以此观点解释人在催眠状态下发展集中注意力的能力,强调催眠的重点是在于如何使被催眠者集中注意力并降低周遭环境的影响,要强化注意力的集中需要消除可能造成精神分散的不相关刺激。Spiegel 并比喻催眠的体验为专注于一本有趣的故事书,注意力非常的集中;当看完时,读者对周围环境的定向感需要片刻时间才能恢复。
 
  而较广泛的定义是 Orne (1979)对催眠所下的:「催眠是由各种技巧所引发的一种意识交替状态,而被某些有特别能力的人加入某些特性,以对暗示所引起的知觉、记忆、动机和自我控制感上的改变作反应」。催眠经常是相等于极易受暗示(hypersug-gestibility),这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暗示有高度敏感而作反应的状态。被催眠的受试者不但会遵从暗示,而且被引发的行为似乎是「自发的」而无须受试者的意向或任何意志的控制。
 
  在尝试定义催眠时,必须先指定客观的测量尺度。有许多作者(Arons, H.;Cooke, D.E.;Van Vogt, A.E;Teitelbaum, M.和 Weitzenhoffer, A.M.等人)已经提出许多的方法能够测量催眠的阶段。然而,这些测量仅是在催眠期间发生实验者所谓〞催眠诱导〞的某些行为叙述。对某些放松的状态和伴随的生理反应可能有关联性。然而,要把这些相关的行为视为定义某些催眠内部的过程似乎是无理由。这些方法中存在的问题是缺乏系统性的研究。这就是为何 Spiegel提出以使用一种标准化诱导程序,包括有系统的表示身体、行为、和现象学上的反应,把不同的操作者对催眠状态表现上的差异最小化,并对被催眠者的感受程度以系统化来加以记录。定义的问题就正如什麽是催眠。然后把诱导的过程标准化并对行为、身体、和现象学上的反应加以观察,将有助于了解催眠的基本要素 (Pinizzotto, 1989)。
 
  催眠诱导的过程一旦标准化,是否就保证被催眠者实际被催眠了吗?有些团体严厉的质疑催眠状态存在的主张,也有些团体提出他们提高催眠状态的经验证据。或许有关催眠的测试 (test) 以美国医师协会科学事务会议所表达的观点较为客观(Councilon Scientific Affairs, 1985),认为催眠可以「涉及注意力的集中;增加对暗示的反应;降低批判的判断;潜在的改变知觉、运动神经或对暗示反应的记忆;自发性的回答主观的经验」等。
 
  最近英国医学协会 (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 和美国医学协会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已尝试定义部分的催眠为〞受催眠者可被催眠者诱导而改变注意力的一种暂时状况〞( Compton's Interactive Encyclopedia, 1994)。 是之,学者们对于催眠所下的诸多定义中,以集中注意力状态做为部分解释催眠的看法较具有共识。
 
  在了解各学派、学者对催眠所下的定义之后,可以得知催眠不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现象,然对研究催眠者而言,尚有诸多催眠的现象需加以探究。
 
  (二) 催眠的感受性(Hypnotic Suggestibility)
 
  Bernhein 曾说「所有的暗示就是催眠」( 殷念德,民国 83年) 我们都曾见闻过这麽一段催眠的指令:「现在把脚放在地上,把你的手轻松的放膝盖上,慢慢地把头低下去,当我从十数到一的时候,你就会进入催眠状态」。被催眠者果真如其所言,听话地随着指令一步一步地进行。这样戏剧性的变化,着实令人疑惑催眠者指令的威力,认为催眠的成败应归功于催眠者。也许在他那种深具魅力的眼神下,使得他的命令更具威力。但这并不是真正的因素。试看我们还是小孩子的时候,每当在外嬉戏受伤,哭着嚎叫回家时,母亲总是用唾液抹着伤痛的地方说:「抹点妈妈的唾液就好了。」说是神奇,伤口便会觉得不再痛了。这绝不是母亲具有神奇的力量;而是感受到抚慰便觉得不再痛。因为母亲的暗示,对于小孩子具有非常伟大的力量,像这种无形的力量,支配我们身体感觉的例子,处处可见。因此,如上例所述,催眠真正的主角应是被催眠者,而不是催眠者,催眠者顶多扮演一位有经验的向导指导进入催眠的途径。因此催眠的本质仍存在有自我催眠的成分,催眠者只不过做一些诱导而已。如是有无催眠师在场诱导或是有无催眠道具如催眠球、灯光、音乐、魅力的眼神等辅助作用均是其次,最重要的是一个人的「催眠感受性」。
 
  在体验催眠时,虽然每个人都能暂时搁置现实感,不对暗示的内容做评断,不论所给予的暗示是否合乎逻辑或其意义为何,逐步地提高自我意愿去感受任何的催眠暗示。然每个人对催眠暗示做反应的能力并非是相同的,这种接受催眠暗示的能力称之为「感受性」 (suggestibility 或hypnotizability)。虽然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感受性,从不对任何暗示做反应到对每一种暗示都会有反应的人都存在;但此种感受性对个人而言是相当稳定的,不会随着时间、状况而改变,且感受性是不同于一般人所认为的那种默认、易受欺骗或神经过敏的特质 (Bowers, 1976)。 根据英国医学催眠协会会长 Magonet 一九五二的报告(梅冬青译,民国82年),一般人感受性的强弱分布比率为:
 
  不易入催眠状态者有 5%
 
  轻度入催眠状态者有 35%
 
  中度入催眠状态者有 35%
 
  深度入催眠状态者有 25%
 
  另一九六五年Hilgard指出一般人口的5-10%是高感受性;约 10%是不易受催眠;而大部分则介于两者之间 (Bartol, 1983) 感受性的测量是在标准的诱导试验下通过某些简单的项目来加以评量:
 
  初级感受性的测量是以姿势摆动试验,以直接、命令式的暗示使站立着的被测者身体往前或往后倒。这种试验也是把人诱导入催眠状态的方法。要求受测者立正并闭着眼睛;然后用手按住他的额头,轻轻地使其头部保持着微仰的姿态;然后,施测者从受测者的背后,以两手轻扶住受测者的肩膀,并告诉他尽管放心地往后躺;然后数着「一、二、三」,这样他的身体便会往后倒下。此测试有一些技巧,一是当受测者头稍往后倾时,身体自然会失去平衡。二是当施测者数着一、二、三的同时,扶着受测者肩膀的两手收回,受测者身体的姿势自然顺着同一方向倒下。
 
  第二级感受性的测量是沉重感试验,以间接、非命令式的暗示使受测者的手臂感觉愈来愈沉重。此测试主要测量受测者的想像力和注意力。要求受测者闭着眼睛,将身体的肌肉放松,然后举起受测者的手,暗示他的双手手腕绑着一个大石头,不久它的手便会觉得愈来愈沉重,最后手和膝盖紧紧地黏住。
 
  第三级感受性的测量是热幻觉试验,以介于直接及间接命令的暗示,使受测者对温度有愈来愈热的幻觉。欲测试受测者是否具有深度的感受性,测试其对各种知觉的幻觉与错觉感受。如暗示他身体觉得愈来愈热,他就真得会脱衣服。
 
  此外,尚有分级更细的量表,如将感受性分为 30 个不同等级的Davis & Husband 量表(附录一),及分12等级的Stanford感受性计分量表和 LeCron-Bordaux (附录二)显示催眠深度计分量表(殷念德,民国83年)。
 
  因此,感受性高者容易对任何暗示做反应,也就是容易受催眠;而感受性低者即使面对一位功力非常深厚的催眠师也不易被催眠。这就是为何舞台表演时,催眠师必须挑选感受性高者,试验某些深度催眠状态以达愉悦观众的目的。
 
  一九八七年 Piccione 以 50 位大学生做催眠感受性的实验,25年后再次测验此特质。结果指出,相关系数高达0.71,说明感受性是一个相当稳定的特性(游恒山编译,民国80年)。至于感受性是否有方式予以提升?一九七四年Diamond、一九六九年Sanders & Reyhen 、一九六五年Hollister等学者已提出使用密集练习、感觉剥夺或像 LSD 或 mescaline 等迷幻药、镇静剂可稍加提高催眠的感受性(游恒山编译,民国80年)。但就催眠的原理与方法加以分析,仍可归纳出许多可能影响感受性且相互影响的因素,以下就其可能影响感受性的因素加以探讨:
 
  威望─对催眠者而言,自然的威望和自信是催眠成功的重要因素。威望本身意味着命令、权力、优越和取得对方的信任。来自一位权威人士的暗示,通常是较容易被接受。例如母亲对小孩子暗示伤口不再疼痛,因为小孩子信任母亲,认为母亲是最了不起的人,这类的暗示效果特别的显着。另催眠者自身的自信成功的举止和态度也能被受暗示者察觉。催眠者表现的态度、语气、表情愈有自信,暗示愈容易受接受。重覆─重覆的暗示能使感受性提高。在实施催眠时,常不断地重覆暗示放松、沉重或睡觉等,能使被催眠者慢慢去接受这种暗示。这种技巧常见于日常生活中及媒体广告。例如一提起「感冒」就有人会立即说「用斯斯感冒药」。都是受到广告不断重覆暗示的影响。
 
  逐级增强暗示─一个容易被接受的暗示将有助于再接受更困难的暗示。催眠的诱导需要逐级提升暗示的困难度。如果一开始即暗示困难的指令,将会遭致被催眠者对暗示内容的思索与批判。
 
  态度、期望与动机─通常人对所期待或恐惧的事物会有较高的感受性。当处于高度期待的状况时,被催眠者的想像力会较平时增强,任何影响期望的因素,会被加以掩蔽。而某些型态的需要决定被催眠者接受或拒绝暗示,又态度与动机对感受性和催眠的深度有特别地影响 ( 殷念德,民国83年)。一九八六年 Council等人认为当人们预期会受催眠作用时,最易受催眠影响;在没有预期的清况下,就不会有催眠效果出现 (邱大昕、张珖玲、陈易芬、许月云等译,民国81年)。
 
  经验─曾受过催眠的人,更容易再次被催眠 (Silver,1994)。
 
  年龄─通常小孩的批判态度尚未发展,易毫不犹豫地接受暗示。最易受催眠的年龄是在八至十六岁之间,且大约有 85%能进入深度的催眠状态 (殷念德,民国83年 )。一九七三年 Morgan 和Hilgard 亦指出催眠的感受性似乎会随着年龄而有所不同。感受性在九至十二岁时达到颠峰,到三十五岁左右会慢慢减少,其后维持不变或者略微增高 (邱大昕、张珖玲、陈易芬、许月云等译,民国81年) 。
 
  意识清醒的状况─当被催眠者的意识是清醒的且了解暗示,他可能接受或拒绝它;但如果他的意识清醒的状况被减低至类似在催眠的恍惚状态,他的感受性就能被提高。如茶或咖啡因类等物质有提升意识清醒的作用,因此感受性会降低。
 
  性别─一般女人较男人的感受性有稍高的倾向。可能是两性之间存在着不同范围的观念运动。但亦有报告指出催眠感受性并无性别上的差异 ( 王溢嘉,民国84年)。
 
  智能─优越的想像力和注意力已被发现与优越的智能有关,且是积极的关系因素。良好的智能有高感受性的倾向,且在Matrix和 Binet-type 试验显示较高智能者更容易受催眠。因此,一般大众认为高感受性是低智能或心智薄弱的象征完全是错误的观念(殷念德,民国83年) 。
 
  药物─当意识的范围被降低时,其感受性就会相对的提高;但若是处于昏迷状态会降低对暗示反应的能力,反而对暗示产生了抑制作用。一般有限剂量的麻醉药(subanesthetic dose)有助于提高感受性;酒或 BZD 巴比妥的药物也能强化感受性。
 
  虽然,感受性能藉助某些因素来加以提升,但只能达到某一个限度。
 
  第三节 催眠之方法与过程
 
  壹、催眠理论之方法与过程
 
  催眠这个名词通常意指两个人之间许多内外在过程的一种互动。这些过程彼此是不独立存在,包括选择性的注意力、想像力、期待、社会服从、顺从、角色扮演、属性及放松、投契关系、暗示、催眠的感受等。而暗示及催眠的感受性系一般学者所认为是催眠的重心。
 
  暗示乃是催眠者对受催眠者给予一个观念,而受催眠者会有一种强迫、自动性质的反应。由于暗示而把注意力集中于一个观念,其余的观念,就自然地易受到抑制,而成为精神统一的状态。精神统一,反对的观念便不易出现,接着就易发生和这种观念一致的身体运动;而只要有些微的运动发生,自然会产生一种运动强化观念的交互作用,如果再加以适当的诱导,观念运动更益形激烈,更加容易接受暗示,就是所谓的「被暗示性的亢进」。
 
  催眠状态在理论上大致可分为三期(Gauld,1988):第一期催眠状态:轻度状态 (Light trance)催眠诱导法中,最确实、容易的方法就是利用「观念运动」,观念运动就是使暗示表现在身体的运动。简单的观念运动暗示是手臂的上升。催眠者不断地向被催眠者重覆暗示,说他的手臂变得愈来愈轻,逐渐的离开他的膝盖飘浮起来。另一个观念运动暗示是姿势的摇动;实验者重覆暗示受试者说他的身体摇摆的愈来愈厉害,最后倒向实验者。这些暗示可能结合适当的心像暗示,例如在手臂上升的方法中,要受试者想像有一个大汽球绑在他的手腕上,逐渐上升。有些观念运动暗示称为「挑战」即暗示受试者无法做某一动作,例如像眼睛或手臂的僵直,身体一部分的不能动。观念运动一发生,就是已进入轻度的催眠状态。第二期催眠状态:中度状态 (Medium trance)观念运动暗示也可能结合改变身体知觉意识(somatosensoryawareness)即改变观念知觉 (ideosensory)的暗示,例如你的手臂感觉愈来愈轻;其他常被使用的观念知觉暗示,包括麻醉、无痛觉、触觉刺激的过敏、及某些放松的暗示(例如你的身体觉得愈来愈疲倦及沉重),而且这些暗示也结合相关的心像。应特别注意的是某些暗示可能改变生理反应,如暗示手逐渐的温暖可能产生神经末梢血液的循环和心脏跳动速率的变化。
 
  简单的暗示和心像可能影响其他知觉或经验上的变化,包括味觉(如厌恶抽香烟)、嗅觉(如暗示受试者不会闻到强烈的尿味)、和听觉的经验(如暗示受试者会听到苍蝇嗡嗡的声音,或他将不会听到任何的声音)。在视觉方面改变的暗示可能只有部分的被催眠者会有反应,包括积极的幻觉(如你会看到你的朋友站在门口)和消极的幻觉(如你将看不见在你前面的椅子)。
 
  第三期催眠状态:深度状态 (Deep or Somnambulistic trance)
 
  暗示也可能直接地改变个人当时的感受,致使人觉得时间过得不是很快就是很慢,甚至于会遗忘。而在行为和经验的变化上都十分深奥的是年龄退化 (age regression) 暗示,暗示受催眠者把时光回溯到小时候,重新回到过去的生活。有关侦查的催眠乃是运用催眠过程中的此一年龄退化暗示,就是暗示被催眠者重新回到过去曾经历某事的那一时光,让他再次体验该事件的感受,从头到尾向调查人员叙述整个发生的过程。
 
  有关暗示的重点是受试者的反应应超过日常的顺从行为。例如在手臂上升的暗示中,受试者可能思考性的去抬高手臂,有意识地顺从催眠者的暗示;有些人确实会如此的做,但事实上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反应只是程度上的差异,但是一个良好的反应,应是受试者认为他的手臂系全自动地飘浮起来。
 
  贰、侦查催眠的过程
 
  侦查催眠系运用催眠年龄退化的技巧,使被催眠者重新体验过去某一时间曾发生的事件,以增强记忆的侦查方法。因被催眠者在催眠过程中的反应系一种顺从行为,需与催眠者有某种程度的合作关系。因此依据催眠原理,适宜侦查催眠的对象是证人及被害者,而非被告或嫌疑人。且由催眠所获得自证人、被害者的回忆资料,均需加以查证,以得到确认的物证。故侦查催眠的最终目的在于发掘物证,非为取得被催眠者的供述;催眠回忆的资料亦仅能当做侦查方向之参考,不能引为法庭之供述证据。有关催眠证言本质问题容后讨论。
 
  依据催眠理论的方法与过程可将侦查催眠的过程分为七个阶段 (Reiser, 1976 )。
 
  第一阶段系预备阶段,在催眠进行前必须要完成。实施催眠者必须与案件承办人员检阅基本的犯罪资料,以了解时间架构、环境背景、和其他关键变项的状况。简单地记录调查人员所需要获得资讯的范围是非常需要的,诸如,车辆、武器、地点、对话、时间、周遭环境、嫌犯的描述等。同时也需要了解决定做催眠侦查的整个背景,及受催眠对象是否有脑部受伤、听觉损害、毒品、药物或精神病等方面的问题,决定是否需要有特别的诊断。其次,开始进行逻辑的安排,包括催眠的时间、地点、和环境是否适当,尽可能避免影响被调查催眠者的情绪。
 
  第二阶段就催眠步骤而言,是开始诱导前的阶段,通常应包括下列六个步骤:
 
  一、当被调查者进入办公室时,应该启用录音机和(或)录影机 且应摆置在容易观察之处所进行录音、录影。
 
  二、戴上夹领麦克风。
 
  三、宣布当时日期、时间、和被调查者的姓名。
 
  四、做绪言。
 
  五、解释录制程序。
 
  六、讨论主体的反应。
 
  在催眠期间每一位出现的人物和角色应对被调查者加以解释,他们可能是警察素描专家、案件承办人员、或研究人员。除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小孩需要支持或保护)之外,家人或朋友应被排除于催眠室,因为突发的干扰或制止会影响被调查者的情绪。另外,催眠者亦应就催眠室内的环境、摆设等,征寻被调查的意见,以获致最佳的催眠环境,包括房间内光线的程度、温度、移动的镜头和盥洗室的使用。
 
  第三阶段是在进行催眠之前,和被调查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是相当重要的。同时也应与之讨论有关在催眠上一般的误导和错误的观念,并对遗忘的原因和恢复记忆的可能性做一简单的解释。为了缓和被调查者的焦虑和消除催眠过程的神秘性,在催眠面谈时先予以试演催眠时将要做的步骤。而在开始做催眠诱导时,被催眠者应有机会提出任何问题。
 
  第四阶段是催眠诱导阶段使用的技巧,典型的技巧包括眼睛固定动作(eye fix action),史庇格耳氏 Spiegel眼睛转动,深呼吸,肌肉放松和重覆的松弛诱导。
 
  第五阶段是深化催眠阶段 (deepening phase),乃是帮助被催眠者达到舒服感觉最有效用的阶段。典型的深化技巧有:从十倒数到零的倒数法;想像搭乘电梯、自动梯或楼梯下降好几层楼;和意念动作的反应 (ideomotor responses ) 如手臂飘浮在空中,张开眼睛又闭上眼睛;和心像的运用包括想像海滩、城市、或山上的风景。
 
  第六阶段是开始导出资料的阶段。为了帮助被调查者回复记忆,应确定犯罪现场和时间的变项。接着告知被调查者可放心的去回想更多的记忆。为了配合被调查者步调(self-paced recall) 的回忆,通常使用自由的诱导指令 (permissive instruction) ,诱导回忆资料一般使用的技巧有:诱梦、电视技术符号、意念运动的手指符号 (ideo motor finger signals)、和时间退化等方法。在这个阶段如能运用警方的素描专家对嫌犯的描述加以素描常会有预想不到的功效。 催眠后暗示的阶段,可被运用来增强日后回忆的可能性或为下次的催眠做准备。
 
  第七阶段是解除催眠作用的阶段,乃诱导使被调查者的情绪渐趋于平静、放松及恢复正常。待被调查者完全清醒后,对他说明今后他将更容易以开阔的心、积极的生活方式处理自身所遭遇的犯罪经验。一般解除催眠的诱导有许多种方,均是使被催眠者恢复正常,解除在催眠时的任何暂时性暗示包括轻飘、沉重或意想性运动的反应等。帮助被催眠者苏醒的方法有以数数目的方式或以催眠者自己的方式诱导使之完全清醒,并使被催眠者感觉头脑清醒、更有精神、心情轻松愉快。
 
  参、侦查催眠应注意的技巧
 
  一、适时修正催眠技巧
 
  通常要使被催眠者达到某种催眠状态,可使用许多种不同的诱导方法,然有许多催眠者最容易发生的缺点是:对被催眠者个人性格上的需要或突发的环境状况,无法适时修正诱导的方法。 在特定诱导方式的过程中,许多催眠者对一些外在环境突发的因素(如突发的声响),或被催眠者已明显的受影响 (如身体的移动) ,不知善加利用,以变成有利的因素。本文初在进行催眠实验研究时,最常面临这两种状况。例如,催眠者正在进行诱导催眠,使被催眠者回忆一件肇事逃逸车祸案件的牌照号码。当催眠者知道音乐钟十二点整的吵闹声将要响起时,催眠者会紧张,并确信这种声音一定会把被催眠者从催眠状态中吵醒,他很快的暗示被催眠者不要在意任何吵杂的声音,就能保持催眠的平静状态;相反的,催眠者若对即将发出的声响做特别的利用则会有更佳的效果,暗示说「当你愈放松,很快的你会在意识里面听到一种声音,那是非常逼真的、非常真实的声音,当你的意识听到、想像到这个声音,表示你正进入更深沉的催眠状态。而且当你意识到这种反应时,你将更能够在意识当中清楚的看到这部汽车,和它的车牌。当你的意识听到一种非当像笛鸣的声音时,你将会让自己更有信心的进入更深沉放松的催眠状态。」如此,被催眠者将不致于受声响的影响,妨碍催眠的进行,甚或造成催眠深度的衰退;且如此暗示将有更深化催眠状态的作用。因此,大部分的被催眠者在清醒后,都会讶异于催眠者所暗示的内容非常逼真,对催眠者更具信心。
 
  另一种技巧是适当的运用被催眠者试图改变身体姿势的情况。例如催眠者发现他的对象躺在斜靠的椅子上开始要移动,便知道这位对象躺着正不舒服并试着要改变姿势,催眠者暗示他〞你愈来愈不想移动,很快的你会不想移动〞。很明显的,这个方法是企图阻止对象的移动,因为这样的移动会阻碍催眠状态的加深,通常这样的暗示如果能消除正在进行的影响,也只有些微的效果。此种情况,对象已经在移动,而催眠者暗示他放轻松就会不想移动。因为对象已经察觉不舒服,如果催眠者告诉他说放轻松就不会想移动,这种技巧会使对象怀疑催眠者的能力,渐渐的失去信心,导致负面的效果。为使催眠过程获致成功,必须是当催眠者说某事即将要发生,而被催眠者感觉它真的发生了。因此,当催眠者已察觉出被催眠者明显的感觉不舒服,应善用它有用之处溶入催眠过程。譬如,本文于实验时会暗示受试者说〞当你进入催眠的昏睡期,你可能会体验到类似不舒服的感觉,当你继续反应我的暗示,准备进入更深的昏睡期时,你可能会想要把自己的姿势调整得更舒服。换而之,不是正面迎击这种会影响催眠状态的情况,而是巧妙的善用这种干扰并入催眠者的暗示,当做是一种自然、有计划的结果。
 
  二、放松技巧
 
  在许多的诱导程序中,美国催眠家 Royal(1981)提到他的催眠经验,以结合各种松弛技巧的方式(如重覆暗示放松、镇静、平静、想睡、睡觉),来获得最佳的结果。然后再暗示身体不同部位沉重的感觉(如使用沉重、四肢无力、模糊、疲倦、如铅重)。
 
  Royal 在训练初学者和有经验的催眠师时,发现最普遍的错误是在暗示放松和沉重时的步调过快。放松和沉重的暗示必须很缓慢地进行,在暗示身体的各个部位放松或沉重之前,须有技巧性的暂停。这种方法不仅在时间上允许被催眠者对暗示内容的了解与溶入外,也能使被催眠者充分发挥想像力看到所暗示的影像。换言之,快速或正常说话速度的暗示,不利于被催眠者心像的建立。因此,在放松暗示阶段,需要有技巧性的停顿。但是对暗示的时间也不能拖得太久,稍做暂停即立刻变换另一个暗示,划分成多个短节奏的拍子,匀整和谐的变换,乃是催眠的重要秘诀之一 ( 林灿南,民国78年)。
 
  三、沉重手臂暗示技巧
 
  在放松技巧之后,通常使用「沉重手臂」 (arm-heaviness)的暗示,此种暗示经常是当做催眠深度的指标。依照 Royal的经验已经证实有三种暗示也可以实际使用来加深催眠的状态。例如,在使用标准的催眠技巧中,许多的催眠者说「你的手臂逐渐变重,渐渐的你的手臂愈来愈沉重,它会从伸直的位置慢慢地住下移动到你的膝盖上。」被催眠对这项暗示的反应可以当做测试催眠状态的深度。然而 Royal对实际的加深催眠状态建议使用这种暗示技巧:「很快的你的手臂愈来愈沉重,当你的手臂愈来愈重时,你正进到一个更深的催眠状态,你会感觉你的手臂往下移动」。这个暗示很巧妙的把手臂的下移和进入更深的催眠状态连结在一起。结果,当被催眠者感觉他的手臂正在往下,他也同时想像正进入更深的催眠状态。
 
  四、深化催眠技巧
 
  如果被催眠者必须要有较长的时间保持在催眠状态中,应该使用深化催眠的技巧。此种暗示与在放松技巧所提及的暗示相同。一般使用深化的技巧包括从十倒数到零的倒数法、想像看自己搭乘电梯下到底层。这些技巧会被一直使用,直到被催眠者能够开始说出被压抑或潜意识的讯息,其中可能会有关要调查的资料。
 
  五、想像看影像的技巧
 
  因为看影像的技巧在回忆的过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关键。通常由最有效的方法是暗示被催眠者想像自己是坐在电影院里面或坐在电视机前,而被催眠者曾经体验的故事正一幕幕的显现在萤幕上,并暗示被催眠者可以安全地再次体验该事件。如此的设计能使被催眠者将他们的思想投射到心像萤幕。这种心像重演的剧情必须慢慢地展开,且催眠者尽可能地不要提示。虽然,主题的周遭环境必须加以设定,(例如试图辨认一部汽车牌照)也应尽可能设定在合理的范围,因为催眠者必须避免引导的问题(例如这部汽车看起来像什麽)。然后,若是目击证人可能被要求坐在自己的心像电视机前面看,说出他所看到的故事,如此的技巧可
 
  激发他连贯心像萤幕所呈现的事件。 因为被催眠者在重新体验故事的开始可能会有些困难。因此开始时,催眠者可以较无关的细节(诸如现场发生当时的气候)来加以提示,如果被催眠者没有在有关天气以外做更进一步的描述,催眠者就可再要求他们描述故事中的人物或建筑物。对任何案件,催眠者尽可能以开放式的问答做暗示或注解。换句话说,任何问题或评论都不应该要求特定的答案,而应尽可能给予细密、自由的思考。如果直接询问被催眠者特定的问题,则从来未被提起的重要细节部份也仍将无法获知。最佳的结果应是由证人的潜意识中逐渐的浮现出来所做的叙述。就好像之前所强调的,一开始催眠者应避免询问直接的问题,如「车牌的号码是几号?」而应以更适当、有效的询问,如「告诉我有关街上的那部汽车」,或「你会发觉在浮现影像的瞬间,影像会变得更清晰」,或「当你继续描述所有呈现在潜意识萤幕的故事时,所有的细节会变得更清楚。」
 
  当被催眠者的心像浮现在潜意识萤幕时,他会慢慢地去观察故事中的每一细节。如果他正在观察,他闭着的眼皮会产生快速的抽搐及眼球会快速的转动,就是他已经在看某时刻所发生的故事。但被催眠者仍能察觉到这种反应,催眠者应先告诉他,这是正常的现象,以免催眠状态深度的衰退(Silver, 1994)。
 
  六、催眠指导原则概要
 
  为获得潜意识或被压抑的资讯,催眠的诱导应包括以下的技巧:
 
  1.解释催眠以避免误解。
 
  2.获得被催眠者放松的反应。
 
  3.获得被催眠者沉重的反应。
 
  4.深化催眠的状态(过程类似运用「沉重手臂」的方法)。
 
  5.被催眠者可开始在潜意识萤幕看见所欲获取的资讯。
 
  最重要的是:千万不可心急,须慢慢的进行及使用自由开放式的叙述。
 
  肆、本文综合各催眠技巧所使用之方法
 
  兹综合徐鼎铭教授、杨干雄医师、殷念德教授所使用的催眠技巧,并请教 Tom silver 有关催眠技术,整理出个人的催眠方法如下:
 
  1.先使受测者静坐、深呼吸十二次、排除杂念。然后开始暗示被 催眠者说:每一次吸气的时候想像吸进最新鲜的空气,每一次 吐气的时候把所有的焦虑、烦恼、紧张、不愉快的空气都吐到 大气中,深深地吸气、再深深地吐气。
 
  2.要受催眠者把两手的指头相互交叉紧紧地握着。把食指伸出来 ,腹对腹竖着。再把靠紧的两个食指挪开,要被催眠者注视着 两个食指的中间,其余交叉着的指头仍然牢牢地握着。说「注 视着两指头的中间,两个指头就会自然地靠拢起来」,「靠拢 起来了,一步一步地靠拢起来了,快一点靠拢」。
 
  3.「靠拢了,还是眼睁睁地看着,当你愈注意去看它的时候,它 就会慢慢地向你的眼睛靠近,你的眼皮会感觉愈来愈沉重,眼 睛都睁不开;眼皮自然垂下去了。」说着,用两手轻轻地把受 测者的眼皮摩娑下来,眼皮垂下,频频抽搐。并继续暗示他说 :「交叉的两手会紧紧的黏在一起,当我的手碰到你的手时,你的手会黏的更紧,好像被胶黏住一样,紧紧的黏在一起,再 也松不开了」,「松开看看」,斩钉截铁地说「松不开」。「 你的眼睛也紧紧地闭起来了,无论怎样也睁不开了。」稍微低 声「睁开看看」。又强调「睁不开!」。继续暗示:现在你的 手指已经可以慢慢的松开了,你的手指愈离开,你的身体就会愈放松,把你的手慢慢地垂下来,放在膝盖上,当你的双手渐 渐的垂到膝盖上的时候,你会感到全身都非常的放松,心情非 常的平静,从头到脚都非常的放松,你的头会自然的会慢慢靠 在沙发上,但是当你的头靠在沙发上的时候,你就会进入更深 的催眠状态,说着,一面用两手,轻轻地由受测者的两肩、到臂、到手,一路抚摩下去,一面说「我这样抚摩,你会感觉非 常非常舒服,渐渐地睡得更甜,现在你是如此的放松,你已不 想醒来,你愈来愈放松,进入一个愉快、平静的状态,因为你 感觉很舒服,你已经不想醒来,直到我叫醒你,在我叫醒你之 前,没有任何东西会吵醒你,你现在只能够听见我的话,其他的声音一概听不见了,好好地睡一下吧!」" 当我碰到你的手的时候,你的手会变得愈来愈沉重,就好 像被一颗大石头压住一样,紧紧的和你的膝盖黏在一起,再也 分不开。
 
  现在你的手已经可以离开膝盖了,当我碰到你的手的时候 ,你的手就会逐渐变轻,手臂不再有重量,它会很快地往上浮 起来,就好像被一股拉力往上拉一样,轻飘飘地往上浮起来, 一直到和你的肩膀同高(如果没有浮起来,从五倒数到一)。 现在两手伸直,捉拳、捉拳、一,两只手很有力量,像一枝铁棒一样弯都弯不下来,两手变得强直有力,当我碰到你的手时 ,你的手会变得更硬更强,很有力量,用力,好,现在这个拳 头已拉不开。」「现在你的拳头可以松开了,我把你的两只手 集中在头两侧,也是很有力量,拉不开。」现在你的双手已经 可以离开你的头部,慢慢的把手放在膝盖上,当我从十倒数到一的时候,你的手就会放松,慢慢地落在膝盖上,但是当你的 手放在膝盖上的时候,你就会进到更深的催眠状态。
 
  到了这种时期,便会发生僵直状态,测验有无僵直状态的方法 ,只要把被试者的手提上,轻轻地把它放开就行了;如果提上 来的手,保持原来的姿势,便是已经进入肌肉支配的时期。4.进入知觉支配期,一以触觉、味觉、嗅觉、视觉、听觉的顺序 进行测试。
 
  痛觉─「我把你的手一抚摩,你手的感觉便消失了」,三次抚 摩他的手,并坚决地暗示说「没有感觉了」。
 
  味觉─「这是一杯甜水给你,请喝下去吧!」,「好甜哪!」
 
  嗅觉─「这是香水,你闻看看,好香啊!」
 
  听觉─「仔细听听,不是可以听得见飞机的噪音吗,声音渐渐 大了。」
 
  视觉─「我说一、二、三的时候,你就能看见灼红的太阳,光 线太刺眼了,就用两只手遮着,一、二、三、哇!看见 了」。「我说一、二、三的时候,你便飞到一座寂静的深山里;一、二、三啊!来到这寂静的深山中了,四周都是树,对面是山,青翠得可爱,显然可以听见远方传来溪谷的流水声。」想像你躺在山上的草原上,吸着新鲜的空气,整个人放得非常的轻松,心情非常的平静,你是不是已经可以看到。
 
  从现在起,我要从十开始,一个个数地倒数,当我数到一时, 你的催眠更深了,十九八七你催眠加深了,六五四你催眠更加 深了,三二一催眠已非常深了。要知道是否进入记忆支配期; 首先从记忆丧失的试验开始;先试问他们的年龄、名字看看, 如果想不起来的话,其次便可以试验记忆了。
 
  5.你在某日做了什麽事?回想看看,现在在你的潜意识里面有一 个电视大萤幕,你正坐在大萤幕前,你是不是可以看到当天发 生的事情,你可以很清楚的告诉我,让我们把时光倒流吧,就 好像在翻日历一样,一张一张的翻,时间开始倒流了,正在不 停的倒流。
 
  6.你会很喜欢这次催眠的经验,在你醒来之后你会记得今天我跟 你催眠的整个过程,「从现在开始,我拍手三下,你就会醒来 ,醒来之后觉得心情愉快,非常舒服」。拍一下「有点儿醒了 」。拍二下「相当清醒了」。拍三下「完全清醒了,非常舒服」。
 
  第四节 催眠状态的特征
 
  催眠状态可由浅入深,深浅乃因人而异,而愈深愈易接受暗示。第一期称为昏迷状态 (Lethargic State),主要特征为肌肉倦怠,力不从心的感觉。第二期为僵直状态(Cataleptic state),此时受催眠者可随意被摆成任一姿势。第三期称为眠游状态 (Somnambulistic State ),此期受催眠者具有敏锐的「暗示感受性」;只要催眠者发出任何暗示,被催眠者必可做得一字不差。催眠状态虽可依其主要特征分为三期,但每一时期均是人类精神活动的特殊状态,它制约了人们的个性特征,也受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影响,如主观心境、疲劳、药物、情境因素和周围的人特别是施术者的暗示作用等。因此要了解催眠状态的特征,必须对于催眠所引起的精神征候加以探讨,以一窥全貌。催眠状态简单的说就是介于半梦半醒之间,只不过在其醒后,仍能清楚地记得催眠中的所有过程。就像是李义山在燕台诗描写的意境。
 
  醉醒微阳若初署
 
  隔帘梦断闻残语
 
  -- 李义山.燕台诗 --
 
  催眠的精神征候
 
  在十八、十九两世纪的医学随着当时科学的潮流偏重唯物主义,以为精神失常全是由于生理作用,精神病祗是器官病而不是心理病。因此在诊治精神病患,只重医疗神经系统上的损伤。所以十九世纪的精神病医生只致力于神经纤维以及脑筋分野的研究。在心理治疗的研究上很少人注意。但是生理研究的结果原是想在精神病方面寻出生理的基础,然而却发现许多病患在神经系统方面并没有任何损伤,例如患瘫痪麻木的人运动神经可以安然无恙。因此现代医生以为许多器官病尽是机能病(functional dis-order)。所谓机能病就是不必有生理基础的心理病;甚至于精神病也不是器官病而是机能病。精神病是心理的损伤而不是生理的损伤,于是开始研究心理的成因和心理的治疗法。
 
  最早的心理治疗法首推催眠术。然而,许多学者在研究催眠过程中,却发现精神病征很类似催眠状态 (朱光潜,民国83年)。据此当时研究精神病,即以催眠现象做比拟的根据。因此,本文在研究催眠状态的特征时,亦不能不对催眠所产生的精神征候予以探讨,以了解催眠对人类可能造成的影响。以为探讨催眠所衍生相关问题之依据。以下乃从人类的意识、动作、知觉、人格等方面做一探讨;另催眠对于记忆方面的影响,将于第三章做专章研究。
 
  一、在意识方面:
 
  意识 (consciousness)系指个人目前对于本身、自己的行为,以及周遭世界的察觉。意识状态乃是能区别与认知体内与与体外的环境,行动自主,对刺激产生适当的语言或动作的反应。精神意识状态层次从最清楚的意识 (awareness)、到不省人事的昏睡状态(coma)。其层次依序为 (沉楚文, 民国82年) :
 
  1.意识清楚 (awareness):对外界刺激可立即做反应。
 
  2.无定向感 (disorientation) :对人、事、时、地、物分不清 楚。
 
  3.意识模糊 (clouding of consciousness):意识不完全清醒以 致于知觉态度上异常。就是答非所问。
 
  4.精神错乱 (delirium) :胡言乱语。出现幻觉、错觉。
 
  5.僵直、无感觉 (stupor) :不动不语对周遭刺激无反应,只有 予强烈的刺激才会有反应。
 
  6.昏睡、不省人事 (coma) :完全失去意识及知觉,除生理上的 射作用外,无其他反应。
 
  催眠状态中的意识到底在那一个层次呢?究竟被催眠者对暗示作反应时有无意识,在实际运用催眠时,是许多人最感迷惑的问题,然而这个问题牵涉的范围相当广泛,也十分复杂,本文乃尝试就此问题加以探讨。要了解这个问题必先了解催眠的现象。传统上学者多认为催眠是催眠者以一系列的暗示和深化的技巧引导被催眠者进入改变意识的一种状态。它具有以下的特征:
 
  1.被催眠者的注意力是集中在一个刺激或某个刺激范围。例如催 眠者的声音、天花板上的一点、远处的灯光、身体某部分的感 觉或一个想像的地方。
 
  2.催眠者重覆放松、集中精神等暗示,通常结合当时被催眠者正 在感受的暗示。例如被催眠者正在注视天花板上的一点时,可 能给予他暗示「当你的眼睛感到沉重的时候,你整个身体会变 得愈来愈沉重、愈来愈放松」。标准的诱导或深化的暗示是手 臂的上升,当催眠者暗示「当你的手臂正在往上升的时候,随 着你的手的移动,你会愈来愈放松」。在催眠诱导时,利用这 种意念运动和意念知觉的暗示,是使被催眠者改变意识非常有 效的方法。
 
  3.被催眠者集中注意力于催眠者所暗示的情况;同时准备放松并 完全的投入催眠者的任何暗示。
 
  传统上,要催眠一个人必须以上述特征的诱导和深化来达成;然而被催眠者实际所达到的催眠程度是无法获知的,而他们的动作大部分可能是实现角色作用的结果。实现角色作用乃是催眠者与受催眠者之间互动的结果,也可能与被催眠者的期待、动机、态度与经验等有关。Compton's Interactive Encyclopedia (1994) 提到有些学者认为催眠不是改变当事者能力或意识状态的结果,而是一种角色扮演的作用,这种角色扮演是依据当事者预料被催眠的人应该会有什麽样的行为、他们的期望、他们去从事催眠的意愿及渴望要感受某些特别的经验等。因此依据角色理论的观念,受催眠者祗是藉催眠者的暗示顺势做反应。
 
  在催眠状态中,受催眠者系顺从暗示做反应。催眠者仅是居于诱导的角色,而是否做反应及如何反应乃是由被诱导者决定。在催眠的众多定义中,普遍的共识是催眠仅是使被催眠者集中注意力的现象。如 Spiegel (1978) 所定义的催眠为注意力强烈集中的一种状态。他强调受催眠的人仍然保有清醒和警觉,并未睡着。另第一位使用催眠来协助警察侦讯的 Arons(1977)亦定义催眠是一种「高度集中意识状态」。因此催眠并非使被催眠者陷入无意识状态,而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反应。
 
  Spanos (1986) 说明催眠的理论时:主张催眠的现象不是由于奇特的意识状态,而是以认知和行为的过程来加以解释。就是说当被催眠者对试验的情况有正面的态度、动机和期待时,实现所谓的催眠的行为,造成被催眠者思考和想像所暗示的主题。被催眠者需要思考与想像暗示的主题,乃是经过意识的反应;而不是自然的自发性反应。Nelson (1987) 在讨论催眠研究的成果和使用调查催眠的状况时,所做的结论亦认为受催眠的目击证人是不会被改变成为另一个人,他仍保有须在事件中判断和辨别的必要认知能力。判断和辨别亦需经过意识的逻辑思考。
 
  如果对暗示需要在思考下才做反应,可知并非被催眠者都能接受所有的暗示。因此,违反当事人道德观念的暗示是不被接受。 Compton's Interactive Encyclopedia 提到「通常与道德感激烈相冲突的暗示是无法令当事人去实行。」例如,如果直接命令当事人去做杀人或强盗的行为,他是不可能去执行这样的指令。这就是为何自有催眠已来,除了一九三四年在德国海德堡发生类似暗示犯罪的事件外(实际上,该案应与暗示无关,因该案当事人早已有犯罪倾向) (梅冬青, 民国82年) ,尚未发生有利用催眠犯罪的缘故。学者 Spiegel亦持相同的看法,Spiegel(1980) 主张被催眠者在催眠下仍保有意志的控制。也就是在催眠时个人仍能意识地自我判断再对暗示做反应,显然不是自然的反射作用结果。这种观点就是认为受催眠者与不受催眠者的意志是没有差别的。 催眠即可意识地反应,因而在催眠状态下被催眠者亦可故意地欺骗催眠者。美国医师学会科学事务会议(Council on Scien-tific Affairs, 1985)就曾发表过这种主张,认为一个人不仅能够模仿或假冒催眠,连进入深度催眠的人也能够故意做不实的陈述,更可肯定的证实催眠实非一种无意识的行为。 Orne (1979)基于他个人观察受催眠者的反应,指出被催眠者在催眠状态下能够推诿、说谎、模仿催眠等现象。说明被催眠者在催眠状态下不仅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已的意识;甚至可以控制催眠情况。
 
  催眠状态虽是一种强烈集中注意力的状态;非无意识的行为反应。然有些现象也不尽是完全是意识的反应,如幻觉、错觉、梦游状态 (somnambulism) 等。如据上述的推论即骤下催眠是一种意识反应的结论,亦有失其客观。因另有不同的催眠理论认为催眠是一种改变意识,无意识的反应,如状态理论即是。要解释此类的现象,先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发生的类似状态加以说明。我们常感受到的内在知觉变化,有白日梦、想像过去曾发生的某事、似曾相识的感觉。如我们开车在高速公路时,常可以边开车、边做白日梦或想像某件事情而浑然忘我。车开久了自然产生习惯性的自然反应,自然反应就是一种自发性、不需经过思考的无意识反应;而意识即为白日梦所占据。但这种无意识的反应并非全然失去控制,在某些状况下,它仍可随时回到意识层,回复注意力。每当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连续的节奏或电视萤幕时,我们常会对于痛苦的知觉、不舒服或忧虑事情的感觉减弱。另有一种现象系对于时间的知觉变化,有时当我们专注于某一事物时,可能会变得相当无定向感,并惊讶时间过得非常快。正如前章所言,Spiegel (1978)在定义催眠时,比喻催眠的经验为专注于一本有趣的故事书,注意力非常的集中;当看完时,读者对周围环境的定向感需要片刻时间才能恢复。
 
  另有许多学者对催眠在临床与实验室、及无意识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类似恍惚状态做比较。我们对于进行中的活动似乎有两种不同的控制方式,即是我们对自己的行为有两种注意或意识控制的阶段。一是自动化历程 (automatic processing) ,开始一项活动后就会相当无意识地从事它,这种历程并不需要注意力,它们可以同时进行。二、是控制历程 (controlled processing)包含相当费力且有意识的行为控制,这种历程会消耗注意力,所以一次只能进行一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一边开车一边做白日梦就是由于这种不同的意识控制(邱大昕、张珖玲、陈易芬、许月云等译,民国81年)。因此,即使我们多半认为自己是处于「正常的」意识状态时,常常祗是在相对的两个意识阶段之间来回地穿梭。
 
  因此,在催眠状态下不论是主张有无意识,均无法说明在整个催眠过程中从观念运动一直到催眠后暗示的所有变化。笔者以为催眠状态下的意识是在意识层次最清楚的意识 (awareness)和昏睡 (coma) 之间游移。
 
  在意识方面,类似催眠状态的白日梦(daydream)乃是人在现实里,心在幻想中。如果面对现实的成分愈来愈少,凭空幻想的成份愈来愈多,则症状愈来愈严重。催眠状态就是一种类似白日梦。就如同陶潜在闲情赋里所描述的意境就是一种白日梦。
 
  愿在衣而为领 承华首之余芳
 
  愿在裳而为带 束窈窕之纤身
 
  愿在昼而为影 常依形而东西
 
  愿在夜而为烛 照玉容于两楹
 
  -- 陶潜.闲情赋 --
 
  二、动作表现方面:
 
  (一)僵直现象 (catalepsy):在催眠状态中,可因暗示而使被催眠者暂时产生身体部分的僵直,如手臂或身体的僵硬等。许多舞台催眠表演家经常表演这种僵直状态,把受催眠者头、脚分置于板凳上,身体部分腾于空中。许多人均会讶异于受催眠者如何能做到。本文在进行实验时,均对受测者测试其手臂的僵直现象,每个人手臂均能达到强直有力的程度,只要向他暗示「你的手臂像铁棒一样的硬直」。俟催眠结束后,每个受测者均表示只觉得有一点用力,但不是非常用力。或许这种僵直现象是受到暗示心像的作用。在有关催眠的文献没有探讨过这种现象是何以发生。不过,在精神疾病有关动作障碍的症状有类似这种情形。
 
  例如 stupor 像木头人一样地不动,可发生于心理疾病,如极度恐惧,会立刻发生意识障碍,脱离现实,犹如死去一样。至于紧张型精神分裂症之木僵,其意识并未消失,仅思想为怪异的幻想所占有。
 
  (二)模仿动作 (Echopraxia): 模仿动作常见于精神分裂症或协议脱离症,患者似乎无法摆脱内心某一观念,只好以模仿别人动作当是对别人行为的反应。在催眠状态中可发生被催眠者下意识的模仿动作,如果暗示被催眠者现在是一个音乐指挥家,他就会真的做出指挥家的动作。但是每一个人平时对于指挥家动作的观察角度都不同,致每一个人所模仿的动作都不一样。因此催眠状态中的模仿乃是依据其个人的不同经验实现行为。不仅人会有模仿行为,以下的情境亦是一种模仿。
 
  云想衣裳.花想容
 
  -- 李白.清平调 --
 
  三、知觉方面:
 
  生理历程得到的经验为感觉 (sensation),心理历程得到的经验为知觉 (perception) 。感觉为形成知觉的基础,由各种感觉器官获取讯息。而知觉是主动组织和解释感官所提供的讯息的历程。德国完形学派 (Gestalt psychologist) 主张,我们倾向于将外在世界分为背景(ground)和形象(figure),并依照若干简单原则予以分类。知觉的结果远多于进入眼、耳等感官的刺激,经过主动的组织与诠释之后,不再是原始的、未经处理的感官讯息。知觉一如其他功能强大的工具,是一把两刃的剑,它可以帮助我们去适应一个复杂且变化不停的环境;相反的,它也可能会误导我们对这世界的认识。在误导刺激方面主要有两种,一是错觉,一是幻觉。
 
  (一)、错觉 (illusion) 乃是知觉对感觉讯息所做的错误诠释,是知觉与想像的混合物。如误将甲物认为乙物。视、听、触错觉乃由于遭受强烈的情绪,迫切的愿望与紧急的动机所影响,会产生知觉等错觉。
 
  (二)、 幻觉 (hallucination) 乃是感觉接受器没有接受刺激物的刺激,但大脑中枢感到有刺激物的存在,大脑局部受刺激或大脑有潜意识活动可产幻觉。即无中生有,把不存在的事认为存在。
 
  在催眠中,知觉是可以利用暗示予以支配,但不给予任何暗示的时候,催眠中一般知觉都是迟钝麻木的;尤其是听觉、皮肤感觉,迟钝的程度,特别明显;这个时候如果给与一种使感觉器官活动的暗示,知觉便立即变得过敏。在催眠状态下,知觉会这样过敏,都是由于注意力集中的缘故;相反地,也可以凭着暗示,使知觉丧失。
 
  在催眠中,对于视、听、味、嗅、触觉等各种感觉,都能够使它发生错觉与幻觉。而错觉与幻觉,不只是被催眠者感觉如此而已,甚至还会产生与此相应的身体变化。心身医学(Psychoso-matic)有许多报告指出,在催眠状态中,也有只经过一次暗示,便会引起组织上的变化。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常会产生幻觉,例如三国时代曹植受辩诬,途经洛水时,触景伤情,因过于思念甄宓,便到幻想的世界寻求寄托。洛神也正是这种幻想的化身。
 
  赌一丽人.于岩之畔
 
  翩若惊鸿.婉若游龙
 
  荣曜秋菊.华茂春松
 
  髣佛兮若轻云之蔽月.飘飘兮若流风之回雪
 
  -- 曹植. 洛神赋 --
 
  四、人格(personality)方面:
 
  人格的定义:独特但稳定的特质和行为,使每一个人和别人不一样。目前科学家们的意见倾向于个人的行为常由固定的特质所塑造。而大部分的心理学家认为人类的行为是源自情境和个人变项间复杂的交互作用(邱大昕、张珖玲、陈易芬、许月云等译,民国81年)。
 
  催眠状态中有关人格方面的作用是心理防卫机转 ( Mentaldefense mechanisms )。心理防卫机转系一种潜意识的自我功能。因个体对于未经解决的挫折与冲突,会引起潜意识的紧张与焦虑,此时潜意识为避免焦虑产生,以帮助个体维持心理的动态平衡,乃产生心理防卫机转,以保护自我的完整 (陈正兴,民国83年) 。人生历程中,经常要运用心理防卫机转,以「自欺」维系「自尊」。心理防卫机转不一定是病态心理,适度的运用,将有助于心理的平衡。如果运用成功,不仅不知道自己防卫了什麽在潜意识里,更不知道自己曾运用了防卫机转 (沉楚文等着,民国82年 )。催眠状态中有关这些心理防卫机转作用,有潜抑作用、退化作用、解离作用等。兹分述如下:
 
  (一)、潜抑作用 (repression) ─不知不觉地将不愉快的经验、情绪和观念驱逐到潜意识的领域,但能间接地影响自己的思想、情绪与行为,却不为意识所认知。以催眠可将潜意识受潜抑的情感回复到意识层而加以释放。依据佛洛依德的人格理论认为两种不相容的情感相冲突时,较强者把较弱者勉强压抑下去,较弱者于是成隐意识,在暗中仍时常窥隙乘衅,想闯入意识的领域。在隐意识被压抑的慾望想回到意识时,免不了要受到抵抗力,称之为检查作用。当检查作用松弛时被压抑的慾望便化装闯进意识中而为梦,及其他日常心理的变态;它可以形成精神病征,或藉升华作用发泄于文艺宗教和事业。在催眠状态底下,因检查作用松弛,所以隐意识中所潜藏的慾望能回到意识层,结果可使压抑得到适度的解放,可治疗因压抑而导致的精神失序现象 (朱光潜,民国 83 年 )。日常生活中酒精也有类似解放潜抑的功能。其作用有如范仲淹在苏幕遮所描述的情形。
 
  明月楼高休独倚
 
  酒入愁肠.化做相思泪
 
  -- 范仲淹.苏幕遮 --
 
  (二)、退化作用 (age regression) ─个体遇到挫折时表现的反应较其应有的反应为幼稚的一种心理防卫方式。是一种反成熟的倒退现象。常常是回复个体幼稚期的习惯与行为方式,故退化作用可以说是复归原始的反应倾向。在催眠中亦可以暗示而使被催眠者的年龄倒退,不过催眠现象的退化作用,并不是回复被催眠者真正的过去,而应是采取所谓的角色扮演作用。给予被催眠者年龄倒退的暗示,他的行为、语言、反应便真的表现如所暗示的年龄。本文实验时,也均试验过这种现象,同时要求受试者以当时的年龄写下自己的姓名,事后与现在年龄的笔迹做分析,虽然年龄退化的笔迹似当年幼稚、潦草的字迹;不过在笔法上仍是目前的字迹。如果再把年龄一直往婴儿期倒推,就可推到前世的记忆,就是目前风靡全台的前世今生。有关前世今生的迷惑,已引起国内诸多学者、临床医师的探讨,本文不再赘述。不过就退化作用的观点,笔者认同前世今生乃是受试者的经验记忆和想像所创造出来的产物。
 
  (三)、解离作用 (dissociation) ─整段的行为与原来正常的人格或行为型式分离,且前后的行为不能以意识连贯之。梦游亦是解离作用之一,在睡眠时发生。患者将其不能为社会接受之潜意识冲动以变相之方式或保持其原在睡眠状态中以行为表现之。当其恢复清醒后却将梦游行为全部遗忘。在催眠状态中类似解离作用的是梦游现象(somnambulism)。梦游为催眠状态中最深的阶段,它的特征为敏锐的暗示感受性。催眠者发出的命令,受催眠者都做得一字不差。可以服从暗示做出很复杂的动作,不过梦游者在梦中做的事情,醒后自己完全忘记,这种动作像是不受寻常意识支配。催眠后暗示 (posthypnotic suggestion),就是在催眠中施行一个暗示,叫受试者在醒后照办。后催眠暗示也是类似解离作用的结果。如果在催眠结束前暗示受试者,要他醒来之后,若看见催眠者拿起杯子时,即向催眠者敬礼。他醒后必然会依暗示做动作,但是如果问他为何做此动作时,他也不知所以然。这种现象可以佛洛依德的意识理论来加以说明。敬礼是潜意识的作用,而主意识并未察觉。当实现动作之后,主意识便把看到拿起杯子的事实遗忘了。这种催眠后暗示,如果规定的时间越长,它所暗示的力量就会越弱。催眠后暗示常是为下一次的催眠做准备,可以节省冗长的催眠过程。类似的现象有如苏轼的江城子。
 
  十年生死两茫茫
 
  不思量自难忘
 
  -- 苏轼.江城子 --

    (文/黄建荣 心灵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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