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导读:催眠技术撷取更多潜意识下记忆的资讯,不仅可以犯罪现场的各项迹证相验证,避免因身历犯罪现场,受感官、知觉认知上主观意识的偏差而产生错误的证词,致使警方侦查方向误入歧途;且在侦查犯罪遇穷途末路之时,可依寻被害人、目击证人回忆更多的资讯,发展有利的侦查线索。因此,运用催眠恢复记忆技术系以类似电影倒转技术,经由主体正确的回忆,勾划出犯罪现场原貌,重现犯罪现场,以提供犯罪侦查参考。 ---www.tspsy.com
催眠应用:催眠在刑事侦查上的运用III
第三章 记忆理论及犯罪现场之证言
第一节 记忆理论
记忆是神经与心理功能之一,从过去获得的知识、经验经过「编码、储存、及检索回忆」之过程,而今又重新显现于意识中,且被意识所运用谓之(陈正与,民国 83 年)。现今有关记忆理论的研究仍保存着很多早期认知主义者研究工作的心灵主义倾向。有关记忆理论的概念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行为主义革命引入的 S-R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人类的记忆和学习,可以条件反射的模拟加以解释。条件反射模拟最主要是用来解释遗忘。但就目前实证所获的证据来说尚不能完全解释问题。;第二、格式塔 (Gestalt)心理学家把记忆和知觉看作是相同潜在过程的不同表现形式,他们试图用知觉现象的类比来解释记忆现象,将记忆视为知觉的继续。当一个人注视一个客体,然后移开目光,视觉印象作为一种原始经验的直接复制品,会在大脑中继续存在。这种知觉过程的残留叫做「记忆痕迹」;第三、也是当前记忆理论最主要的特点,是电脑技术的发展导致了学习和记忆的信息处理方法。认为大脑或思维可以电脑模拟获得解释。信息处理理论认为感官可以接受的信息,远超过大脑一次能够处理的信息量,而大脑的容量通道有限,必须要有筛选过滤的过程,一部分信息通过通道做进一步处理,而另一部分信息则被忽略掉,这种具有选择的功能装置称之为「过滤器」(filter)。这一过滤理论对于研究有关记忆的〞注意〞问题起了很大的影响作用。然而,不论是 S-R理论、格式塔理论或是信息处理理论,必定将记忆痕迹的历程分成三个阶段:由经验而获得信息的阶段,就是指编码 (encoding) ;消极保持一定时间的阶段,就是指存储(storage); 用某种方法使之回复、使用的阶段,就是指恢复(retrie-val) (韩进之、李月明、韩耀辉、张宁生等合译,民国 76 年)。
目前有关人类记忆模式基本上是以讯息处理理论的观点为根据。Nelsson (1987)指出导致现今记忆理论研究仍停留在1960年代有两个重要的因素。一是基于神经机械学和联系理论的讯息念,这种观念主张记忆系统能够一件一件地保有讯息;其二乃是对记忆研究已有相当影响的电脑术语学,将记忆转换为电脑语言,这种概念导致人类资讯处理理论的发展。但并非就此认定人类记忆的运作方式和现代电脑相同。讯息处理理论仅是讨论记忆最适宜的方法,而不是记忆本身或是它如何运作的模式(邱大昕、张珖玲、陈易芬、许月云等合译,民国 81 年),根据此理论可将记忆分为:三种截然不同的记忆系统:感觉记忆、短期记忆和长期记忆,大脑中亦有不同部位负责处理这三类不同型态的记忆。 感觉记忆─可暂时储存由感官带来的讯息。感觉记忆可容纳大量的讯息,几乎囊括我们视、听、嗅、味一切事物的心像。然而,这类的讯息所留存的时间非常短暂。此功能由语言皮质负责( Language cortex surrounding the sylvian fissure)。
短期记忆─能记得数分、数时或数天来的遭遇。短期记忆的容量有限,有时被称为运作记忆。至于所有感觉记忆保留的讯息是否被转移进入短期记忆?则涉及到「注意」─主动选取感觉记忆中最重要或最值得注意的讯息。也就是说不加以注意的讯息会从感觉记忆中消失。此功能系由边缘系统负责 (Limbic system)。
长期记忆─就是我们在使用「记忆」一辞时常想到的记忆类别,因为该系统能长期保存大量的讯息。从短期记忆欲进入长期记忆的讯息需要的可能是精心的复诵 (elaborative rehearsal),就是我们在背诵时,思考新讯息的意义,且设法将它与已在记忆中的讯息连接起来。至于任何会妨碍复诵的事物同样会对长期记忆产生干扰。其中较常见的因素是酒精,根据非正式的观察指出,在饮用足够的酒精时,长期记忆会受到干扰。如一九八七年Birnbaum的实验研究就指出,酒精会影响人类的记忆,可能是由于讯息进入长期贮存的历程受到干扰之故(邱大昕、张珖玲、陈易芬、许月云等合译,民国 81 年)。此长期记忆功能由适当的联合皮质负责(appropriate associate cortex)。
讯息处理理论虽将记忆分为三个不同的系统,但每个系统的主要重心都是在于了解讯息如何:编码、储存与检索。
一、编码
是指记忆痕迹的形成或获得,即把讯息投入记忆。而影响编码的因素有:觉醒─如何把曾发生的事情记住,部分决定于我们的注意程度或生理觉醒程度(如酒精、学习时间、睡眠)。学习效率─直觉的学习效率似乎比有意的学习效率低,然而一九六九年 Hyde 和 Jenkins 所做的实验证实偶然学习与有意学习的效果一样。记忆密码的类型─可分为许多不同类型,其中有〞视觉的〞(根据观察其形象而记忆的东西);〞听觉的〞(根据其声音或名称而记忆的东西;〞触觉的〞(根据与其接触感觉出来而记忆的东西)和〞语义的〞(根据其意思而记忆的东西)。
视觉表象─能增加联想的回忆。在一九七二年 Wollen &Weber 实验有关联想学习和相互作用的相互影响时结果证明要提高回忆的效果,要依靠相互联系、统一和想像的性质(游恒山编译,民国80年)。
二、储存
依据信息处理理论可将储存分为两个过程,即短时储存和长时储存。而有关此阶段的重点是在于探讨是否事情会「真正忘记」。从理论上来说,记忆痕迹可区分由于记忆痕迹被干扰、消退或破坏而造成真正的忘记,即使它的完整性、潜力或者强度仍保持不变,也得不到恢复;但仍有人认为真正忘记并不会发生,另以恢复失败解释所有记忆的消失。这种观念称之为「永久记忆假设」。通常有关永久记忆假设主要的论据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潘菲尔德和加斯坡的发现:加拿大神经外科潘菲尔德和生物学家加斯坡 (Penfield and Jasper, 1954 ) 在脑部手术中,发现在切除脑颞叶肿瘤过程中,用电刺激脑颞叶,则一部分病人即回忆起几十年前的童年生活,说孩子话,甚至唱出社会上早已失传不再流行的歌曲。只要电刺激一停止,病人立即停止唱或说,或将刚刚回忆起来的童年生活情景立即遗忘。潘菲尔德发现,只有当肿瘤位于颞叶附近,形成一种刺激性病灶,使颞叶与丘脑间的神经联系网络处于与奋状态下,电刺激颞叶,才可以引出上述现象。由此他得出结论,人的记忆好像录音带,储存在颞叶及附近的海马、颞极等部位。当回忆唤起记忆内容时,它就会从这些结构中把储存的讯息提出来。人们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下,能够回忆出通常无法回忆的问题(沉政,民国 81 年)。
(二)、易受催眠的还童现象:乃是受催眠者在时间上倒行,逐渐重现过去的经验,这种现象经常被引用为永久记忆的论据。此现象参见本文第二章催眠状态精神特征分析。还童试验的报告乃是一种记忆和想像的混合物─难以自其间区别是记忆亦是想像(韩进之、李月明、韩耀辉、张宁生等译,民国 76 年)。因此有关永久记忆假设的研究,尚未有十分令人赞同的论据。
三、恢复
对于良好的学习是可以得到好的恢复。但是若处于惊慌、恐惧的情况下,如果在储存的阶段不是经过相当的背诵,将讯息再重新编码,就可能会发生讯息恢复困难的现象。另对记忆痕迹的恢复起着关键性作用的是恢复暗示,恢复的基本原则是恢复的暗示与记忆痕迹的信息越接近,则恢复越有效果(韩进之、李月明、韩耀辉、张宁生等译,民国 76 年)。记忆痕迹的恢复不仅依靠恢复暗示,而且尚须依赖暗示出现的周围前后关系。如果恢复时的前后关系与编码时的前后关系非常相似,恢复的效果会特别好。 一九七五年 Godden 和 Baddcly 研究潜水学习单字与坐在海岸上回忆的不同状况,结果发现,学习与测验环境相同时比不同时的自由回忆结果要好 46%。另有一种理论称为「依靠情况的学习」,就是一个人处于与过去学习信息时的状态相一致要比心理状态发生变化时更容易恢复记忆。综上所述对记忆痕迹恢复的重要因素有暗示、前后背景关系与心理状态等。因此,在犯罪侦查询问被害者或目击证人,如能适当地运用技巧恢复证人、被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将有利于资讯的蒐集与完整性。
其次,有关侦查上的证言问题方面,与记忆理论相关的是遗忘、记忆扭曲与无中生有。通常一位目击证人在叙述其所曾经见闻过的事件时,是不可能全部均符合事实,因为其无法在感觉记忆保留的几秒钟之内,即刻向侦查人员报告整个过程,因此目击证人的证词不是遗忘就是扭曲部分事实、或无中生有。
1.遗忘
遗忘亦是记忆理论的中心课题。为什麽我们会遗忘?大多数的人都会把它归因于时间的消退─就是「失用律」的论点。但是时间的作用仅是遗忘的真正原因之一而已。解释遗忘的理论尚有干扰理论,包括倒摄干扰与前摄干扰。所谓倒摄干扰是指由于学习目标讯息后再学习另外讯息而造成的遗忘。研究倒摄干扰时常用的实验范例如下步骤:
条件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实验组 学习A-B 学习A-C 回忆A-B
控制组 学习A-B 学习C-D 回忆A-B
因为实验组学习的 A-B,A-C 的讯息彼此是有关联的,学习A-B 之后再学习 A-C,会干扰 A-B的回忆;而控制组的讯息是没有相关。实验结果实验组的回忆成绩较控制组差就是倒摄干扰。
而常用于前摄干扰的实验范例有如下步骤:
条件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第四步
实验组 学习A-B 学习A-C 休息 回忆A-C
控制组 学习B-D 学习A-C 休息 回忆A-C
如果实验组回忆A-C的成绩比控制组差,就是前摄干扰。许多的实验研究已证明干扰是遗忘的主要原因,但仍有许多现象仍不是干扰因素可以完全解释,研究记忆理论者乃把这种现象归诸于时间的消退。因此在研究遗忘的原因方面,尚未有更充分证明的理论出现之前,目前可知遗忘的因素有二,一是时间,一是干扰(韩进之、李月明、韩耀辉、张宁生等译,民国 76 年)。 一九七五年 Loftus 研究证明倒摄干扰使讯息从学习中消失的现象。他实验要求被试者观看一卷交通事故录影带,然后询问实验组,当事故汽车经过谷仓时另部白色赛车开得多快。而对控制组不提与谷仓有关的问题(事实上录影带中并没有出现谷仓的镜头)。问题提出一星期后,实验组有 17.3%报告曾见到一个谷仓;而控制组仅有 2.7% 报告在影片见过谷仓。因此,可以看出不正确的诱导,会影响目击者的证词。而目击者的记忆亦可能会有偏见的情况发生。
2.动机性遗忘
一般人常会忘记自己不喜欢的事情;然对于喜欢的事物则较少忘记,亦即是记忆理论中的〞注意〞问题。有些人在催眠状态下可以回忆一些事件的细节,但在清醒状态下却无法记得这些事件。这些现象显示讯息系隐藏在个人的意识层之下,事实上所遗忘的资料仍保存在记忆中,只不过因受到潜意识动机的抑制,导致无法恢复(钟圣校,民国81年)。
3.记忆扭曲
是指在我们所记住的讯息中加入变化。例如,所要评估的对象若是自己喜欢的人,就可能把这个人的表现记得比实际好;如果不喜欢这个对象,则对其所表现的回忆可能会比实际的更糟。会产生此种现象乃牵涉到基模 (schemas)的作用─提供处理和储存新讯息的构造。基模有许多不同的类型及各种情况,每个人都会有各自独立的基模。基模一旦形成,对于讯息的编码、贮存与日后检索的方式会有很大的影响,尤其在记忆系统编码时最易发生错误。一九八四年 Fiske和 Taylor 研究指出与基模一致的讯息比不符合它的讯息更容易被编码。因为一般人在回忆时,只有曾被注意或已编码的讯息才能被忆起,此乃是记忆扭曲的重要因素(邱大昕、张珖玲、陈易芬、许月云等合译,民国 81 年)。
4.无中生有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事件与经验的记忆,除了会有扭曲之外,也常无中生有。所谓无中生有就是为了要使以往的经验富有意义,常会有填入某些细节的倾向,以使整个情况更为完整且具有意义。这种使我们对于世界有完整心像的倾向,有时会让我们想起别人从未说过的话或做过的事。这类的现象对于侦查的误导确实是相当严重,身为侦查人员不可不慎。另外,平常我们对于事件的记忆还常受到推论的影响。因为我们认为在逻辑上它必然发生过。因此,我们在许多的情况下所做的推论,也会掺杂在记忆系统中,增加错误(邱大昕、张珖玲、陈易芬、许月云等合译,民国 81 年)。
在记忆理论中所探讨的相关问题,可大致了解目击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如何。而传统上,无论是在侦查阶段或是审判阶段,我们似乎太过于依赖证人的证词,目击者的证言不若我们所认为的那样准确,反而会被许多记忆上的错误所影响。因此,要改进目击者证言的方法,就是根据记忆研究中的发现,像是采取使侦讯时的心理状态与编码时的心理状态一致等措施,以提高其证言的准确性。另外,还有一种改善目击者证言的技巧:催眠。有许多的研究如一九八八年 MacConey 和 Kinoshita,发现催眠能使某些记忆获得改善(邱大昕、张珖玲、陈易芬、许月云等合译,民国 81 年)。本章将于第四节再深人探讨催眠恢复记忆问题。
第二节 证人的证言
就犯罪侦查而言,目击证人指证仍具有传统的重要性。目击证人的指证,在证据上是有其一定的价值存在,但执法机关在证据缺乏的情形下,如果过度信赖证人的证词,将会发生严重的错误结果。因为目击证人错误的指证所导致的误判,已在许多犯罪审判中出现。如何过滤证人证词的可靠性,以获得更多有价值的证据,乃是犯罪侦查领域中深感迫切的课题。证人的证词因受犯罪现场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某些证言的不可靠性。依据美国一些实验心理学家之实验发现,一个观察者在短暂时间内看过某人脸孔一次,然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其指认错误的机率约有 30% 之错误率。但这 30% 之错误率系仅就知觉,再认记忆所做之测验,若再加上证人陈述之真实性、年龄、心理情绪状况等诸多因素,则其再认记忆和陈述之错误率恐不只 30%(詹登灿译,民国77年)。因此,在讲求人权主义的今日,身为侦查人员,对于影响目击证人证词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的因素,实有必要加以了解,如此在办案的过程中,方可降低目击证人证词错误所造成的影响,增加执法的品质。本节乃就记忆理论中记忆痕迹的三个阶段加以探讨影响证人之因素,并举美国有关证人证词的实证研究加以探讨证人之证言。
影响证人证词之因素
据心理学家的研究发现,有许多原因会影响人类的指证及辨识曾经所见过的人。在犯罪行为的原因上,包括犯罪持续的时间、暴力的程度、光线的明暗等等,都会影响到目击证人的记忆。在目击证人的原因上,包括感官认知程度、压力(恐惧)的程度、性别、年龄、预期心理、曾接受过辨识的训练,都会影响到目击证人对于犯罪情境的注意程度,进而使得记忆及陈述的结果会有所不同。
在记忆理论探讨一节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人类记忆痕迹的历程分为三个阶段:编码─获得资讯的阶段、存储─保持资讯的阶段、恢复─回忆的阶段。而在此三个阶段的过程,每一个阶段对目击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都有密切的影响,因此针对记忆痕迹的历程,对证人的记忆再做进一步的分析,以了解其变化。
一、获得讯息的阶段(编码)
包括光线的明暗、事件持续的时间、犯罪原因的型态、证人的年龄及性别等等。
1.光线的明暗:光线的明暗会影响视线的好坏,因此对于目击事件发生的过程,其视线,白天会较夜晚佳、光线亮者会较光线暗者佳(詹登灿,民国77年)。
2.光线转变的适应力:光线突然改变会造成视线的暂时模糊,因此在目击事件的过程中光线突然改变,对于接受讯息的完整性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3.事件持续的时间:目击事件发生过程的时间越久,记忆的内容必定越详细,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目击证人对于事件持续时间的估计。因为一般人对于目击持续过程越短或越复杂的事件,所估计的时间常会超过真正发生的时间(沉政,民国81年)。
4.感官认知程度:犯罪发生的原因很多,但对不同的目击证人而言,其所接受和回忆的部份并不相同,也因此会产生许多的错误。如速度和距离:能判断出正确的速度和距离是相当困难的,因为每一个人感官上对于速度和距离的认知程度不同,因此也就产生了同一事件中不同的目击证人会有不同的说词。颜色的观察:如患有色盲的人,对于颜色的辨识上会有不同的结果,而光线的强弱也会影响人类对颜色的辨识。
5.暴力的程度:暴力事件的目击者,常因受到过度的惊吓,致对于所发生的原因、事件过程的记忆会有所出入。因此对于这类的证人,要询问其证言时,应该选择适当的方式,以避免使证人受到再次伤害。
6.压力(恐惧)的程度:就压力而言,任何压力都会影响目击者的记忆,只有在最适当的情境下,目击者对于事件的陈述,才会比较正确。其次,身历其境的当事人,会减低其对事件的注意力,使得记忆的内容较不完整,而影响证词的正确性。
7.犯罪武器的关注程度:在使用武器的犯罪案件中,目击者对于犯罪中所使用的武器,会比整个犯罪过程更为注意。一般而言,对引起恐布、紧张等明显情绪反应的细节较容易记忆,例如血、武器、攻击动作等较服装、背景环境更易于认知和记忆。因证人很容易记住凶嫌使用的武器;但易于忽略嫌犯的脸部特征。所以目击者如过于注意武器方面,则须对其所叙述的发生经过加以谨慎的评估(沉政,民国81年)。
8.事件的影响:所谓事件的影响是指因经历该事件后所产生心理或情绪的影响,如亲友的伤亡、因事件产生的心理创伤等。这些人会对某些事件有所偏见,或对某些细节较不注意,因此在目击事件的回忆上会有所偏误。
9.预期心理:目击者对于事件的发生如有偏见或预期心理时,会对所目击的事件产生偏误,因此造成记忆内容的错误或缺漏。
10. 年龄:目击者的年龄是影响指证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九八四年 Yarmey 提出警告说适当的指证年龄应在 14-50岁之间,因年龄太轻或太大,特别容易屈从于他人的意见,致证词有与他人一致的倾向,而提供错误的讯息。要控制这些生理上的因素,侦查人员可观察老人及年轻目击者听、视觉的生理状况,及测量他们的警觉性、记忆力等,以评估证词的可信度(章光明、郭世雅译,民国75年)。
11. 性别:目击同一事件的男女,由于所关注或感兴趣的地方不同,使得在事件的回忆上,所偏重的地方有所不同,所以询问者需注意性别的差异。
12. 训练:研究资料显示,接受过记忆方面训练的人,对于所目击的事件会有较完整的陈述,其证词也较真实且完整。
13. 目击者报告的影响程度:实际目击者如果知道他们的报告对案情具有重大的影响时,通常会增加报告的准确性(邱大昕、张珖玲、陈易芬、许月云等合译,民国 81 年)。
二、保留资讯的阶段(储存)
在这阶段中,影响目击证人证词的因素有:
1.遗忘:遗忘的原因有许多情况。如因时间的经过所造成的记忆衰退,亦可能因记忆中各种储存的事件相互干扰,也可能故意而遗忘某些事情。
2.干扰:在目击重大的事件后,目击者常会由报章杂志接触有关该事件的最新讯息,当这些讯息在意识中逐渐累积后,会干扰最初所记忆的发生经过,并可能将事件推论、填补细节、重组、或删减后加以叙述,以致于证词有所错误。
三、回忆的阶段(恢复)
在回忆阶段,目击者可能因偏见或曲解而产生不正确的陈述。因此要如何询问才能引出正确的陈述,有以下几点:
1.询问的技巧:通常询问者对于目击者以开放式的问法所得的陈述会较正确但较不完整,而限定式的问法则相反。最理想的问法是先让目击者随意的陈述事件的经过,然后询问者再针对陈述内容的疑点加以询问,所得的内容会较为正确且完整。
2.询问的用词:询问者询问的用词会影响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被询问人可能受到暗示或误导,而做出不实的陈述。所以询问者需注意询问时的用词,以免产生不良的影响。
3.自信程度:目击者陈述事件的经过时,若其神情、态度、所供述的证词显得较有自信,则其证词的可信程度较高,若其陈述中常出现较不确定的供述(如可能、应该是),则其证词的可信程度较低。但判断时仍应参酌相关事证,以免被陈述者所误导。
美国对证人证言之实证研究
目击证人的研究中,不论对复杂事件记忆的评估,或是对陈述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的评估,常是在实验室的控制条件下进行,所得的结果是否符合真实犯罪现场的情况,颇令人质疑。因为在真实的犯罪现场中,不论是目击者身历的情境、所受到的影响与震撼、与警方或法院的接触、作证的法律责任等因素,都会影响到目击者的陈述。以下是 Judith, C. 和 John, C.Y. 在美国对真实犯罪现场中的目击证人所做的实证研究 ( Cutshall &Yuille, 1989 )。
1.研究步骤:
先翻阅警方的档案资料,选出在案发当时有目击者提供警方证词的案件,这些案件必须要有多位的目击者,及充分的物证以重建真实的犯罪过程。经过四个月到三年不等的时间后,再访谈这些目击证人,请其回忆案发当时的过程,并将两份内容予以比较。再将其内容分为描述性的项目与动作性的项目。(描述性的项目是指含有名词、形容词的叙述,如 "他五尺十一寸,穿着蓝色上衣 "计有三个描述性的项目;动作性的项目是指含有动词、副词的叙述,如 "他扑向那家伙,持刀往他的肚子上刺了一刀 "计有三个动作性的项目)。两份内容相比较,以求其正确性和完整性。
2.研究结果:
抢劫贩卖枪枝商店案:在一个春天的午后,一名持枪的匪徒走进贩卖枪枝店内,抢走了店里的钱及一盒枪枝。当抢匪离开后,店主人挣脱綑绑,持枪追出并与抢匪发生枪战,当时现场有二十一位目击者,其中十三位目击者同意进行该项研究。目击者由当时较接近现场的七位编成一组,其余离现场较远的六位编成一组。一年后访谈的结果发现:较接近现场的一组,其陈述的完整性比离现场较远的那一组佳,但二组在正确性方面无显着差异。其次目击者对嫌犯的身高、体重、年龄及颜色的估计方面,其正确性均低。
餐厅开枪案:一名抢匪走进银行,抢走现金后逃逸,但被路人跟踪报警围捕,抢匪在餐厅前拒捕并与警方发生枪战,抢匪被当场击毙。现场有八位目击者,其中四位愿意在事后接受访谈。两年后访谈的内容与案发当时的经过做比较,发现目击证人对发生时间的记忆方面,其正确性非常高;其次在记忆上常犯的错误,仍是对年龄、身高、体重的估计及对衣服颜色的记忆。
发放救济物资行列中的射击事件:两名男子在发放救济物品行列中,因一言不和而大打出手,其中一人持刀将对方杀伤,旁观的民众报警后,警方迅速前来处理,不料凶嫌持刀拒捕并杀伤警员,警员拔枪制止但遭凶嫌夺枪,于千钧一发之际,有一退休的警员从旁协助并将凶嫌击毙。当时有十八位目击者,其中六位同意接受访谈。访谈的时间为案发后的第十三个月及第十八个月。两次访谈的结果显示,因时间的延迟致记忆的正确性有些微的影响,而记忆上常犯的错误,仍是对年龄、身高、体重及衣服的估计。
银行抢劫事件:在一连串的银行抢案发生后,共访谈十七位目击者,研究结果如前述的案例一样 ─ 越接近犯罪现场的目击者其陈述的正确性越高,而记忆发生的错误主要在于对嫌疑犯的描述,即对年龄、身高、体重、嫌疑犯衣服的颜色、式样上的估计。
3.结论:研究的结果显示,目击证人在经历震撼的事件后,虽已经过一段时间,但对事件的情节仍能详细的回忆,在记忆上虽有遗忘,但不至于太多。在上述的四个实证案例中,共同的特征是目击者对嫌犯的身高、体重、衣服颜色做辨认时,记忆错误的情况相当严重。因此,侦查人员在询问目击者之前,必须确定其听与视觉的能力,并且对身高、体重是否具有相当的判断力,并确认目击者辨识嫌犯的面孔是否需戴眼镜。最后,如要将实验控制的研究结果运用到真实的犯罪现场上,实证研究资料的建立是相当的重要,如此才能正确的提供执法人员参考。
第三节 催眠恢复记忆之探讨
醉醒微阳若初署
隔帘梦断闻残语
-- 李义山.燕台诗 --
梦中的情境在梦回之时,能否完整的予以回想。是否会以某些幻想及知识经验加以修饰,建构出一幅令人难以忘怀的意境呢?本节续探讨催眠回复记忆的相关问题。
催眠与记忆
人类对于记忆虽已历经一百多年的研究,但事实上没有任何理论能够证明记忆的模式。至今,心理学家对于记忆的研究,仍着重在编码、储存与恢复的过程。企图找出在何种情况下的资讯,能以它原始获取的形式永久地储存。迄今,研究结果指出有关心像(imagery )的情节讯息似乎可以被记忆的更深层而永久 (McGaugh, 1980)。而在侦查领域方面,有关记忆的问题则是着重在长期记忆、健忘症、和记忆增强等方面。诸如,证人(被害人)的记忆是否可靠,过去遗忘事件的恢复或如何改善证人的记忆等。因此,如何在犯罪侦查上克服证人、被害者的证词问题,乃必需就记忆理论加以研究。而近年来,已有研究记忆的学者发现记忆乃是牵涉潜意识和意识的过程。Kihlstrom(1987) 报告说「意识是不具有任何特别理解认知的功能;诸如,对刺激差异的反应、知觉、记忆、或有关判断、解决问题等较高等心理过程。获得的讯息在意识和潜意识里同时记录,既然目击证人的意识可能不知道已经纪录在他记忆里的讯息,那麽如催眠这样的撷取技术乃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工具。」另外亦有学者 Neisser(1978)和Tulving(1979) 指出「对于记忆的研究,我们仍不赞同大多数的研究者和理论家所认为重要或必须的概念,运用调查催眠技术回忆有意义的心理创伤事件,已引起许多研究者的重视。生态学上有效的实验研究和有关犯罪的实证研究都非常需要在未知的记忆问题中寻求解答」。由于许多学者对于记忆、侦查的研究均以催眠为工具,乃形成催眠可在各领域方面运用的趋势。
而催眠在侦查上的运用,是始于一九六二年 Bryan和一九六七年 Arons大力提倡执法机关使用催眠。而此一技巧的应用在过去十年间由于许多训练警察催眠计划的施行,乃造成运用催眠的急遽增加。在这些期间,使用催眠于犯罪案件的实地研究,也一直被大量的加以报导,不遗余力的宣导催眠的效果,以试图争取各界的认同。如 Lock, 1976; Kroger & Douce, 1979; Reiser,1976; Schager &Rubio, 1978; Stratton, 1977 等人在实地运用催眠于犯罪案件上,结果均得到一致结论,认为催眠对实际运用的案件,有 60%至 90%的案件能获得新的资料或有价值的线索。这些数据使我们很容易就明了,为何在犯罪侦查上会如此热衷使用催眠以协助回忆。然而这些数据并不代表催眠所获得资料的正确度。Timm (1981) 解释这些实地研究缺乏确认新线索正确性的证据;又这些报告指出催眠可能有助于侦查,但对于引用催眠恢复记忆当做证言的问题并未加以考虑。催眠在刑事司法的调查阶段可能会引发不正确的严重结果。因为如果要将催眠诱导出的记忆当做证词提出法庭。是需要证明催眠回忆正确资料的程度、催眠时个人可能产生的偏差或受影响的程度,及催眠对回忆的信心与正确性的影响,也就是有关效度与信度的问题。如果催眠回忆的讯息只供侦查上发展线索的参考,就比较没有问题。
因催眠牵涉的问题相当广泛复杂,在尚未有足够证据证明它的效度与信度之前,基于人权保障的考量,是不应冒然将催眠证词提出于法庭,这也正是本文强调运用催眠于发展线索提供侦查参考的问题所在。催眠虽有助于侦查,然何以催眠所得的证言不适于提出法庭,本节将就催眠恢复记忆的观点、年龄倒退、催眠增加回忆资料的因素、及催眠可否回复记忆等相关问题逐一探讨。
催眠恢复记忆的观点
一、静态理论 (static theory) ( 原始纪录的假设)─记忆的运作模式类似录影机的假设理论
这个理论是假设所有的刺激将以原始理解的方式被接受并记录在潜意识。人在过去所经验的就像录影机一样原始的储存在潜意识。而使用催眠的理论基础就是利用记忆录影机,推论潜意识能够倒转、前转、和复贝一份原始的经验,藉由个人经验的重新播放,达回复记忆的目的。 Penfield 在一九七五年一直致力于发展这个记忆的静态理论,这种观念也被其他学者采用,如一九八0年 Reiser。 然这种录影模式的记忆理论不仅缺乏实证基础,也容易导致催眠者和被催眠者坠入不可思议的神秘领域。殊不知人类对于刺激的感觉尚涉及认知、经验、注意等因素。在许多大型的记忆研究中,均发现记忆并非原始的纪录在潜意识里,尚有其他重要的因子会影响记忆库的结构。
一九七九年Carrol & Maxwell;一九八0年 Richardson 研究指出认知技巧(cognitive strategies)和精神的心像 (mentalimagery)是人类记忆的重要因素(Pinizzotto, 1989)。 Perry和Laurence (1982) 更对静态记忆的观念提出批评,说「静态记忆观念以电视播放的体育节目为比喻,鼓励被害者调整焦距、冻结画面、以慢动作的镜头重新体验犯罪事件,仿佛认为人能够重新显示原始的认知经验。」因此,静态理论认为催眠可利用记忆录影机的观念是没有根据的。
二、建设性理论(constructive theory)
与记忆的静态观点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建设性的理论。一九七四年 Buckout主张记忆是在生理系统和脑机转之间平行运作,人类的认知是一种更复杂处理资讯的机转。记忆也是一种机转,是建构性和整合性的机转。Buckout 认为认知和记忆乃是做决定的过程,完全受个人的能力、环境、态度、动机、和信念所影响,而回忆是依回忆的环境和方法做最后决定。Buckout 同时指出观察者对外界的刺激是一个主动的认知者,而不是被动的记录者。主动认知者所获得的资讯乃是评估和重建的结果。Buckout 结论说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器官的感觉都是社会的器官和身体的器官 (Pinizzotto, 1989)。 Neisser(1978) 复补充说明主动的观察者对于感官所接收的资讯均会赋予意义。当赋予意义时,所接受的资讯就已掺入了主观因素,不再是原始的纪录。因此 Sheehan (1988) 认为记忆的特性是扭曲和不正确。
建设性的记忆理论认为个体在回忆事件时,可能以非该事件发生时所直接认知的资料,来完成或填补他们的叙述。对于催眠回忆资讯的解释即以此观点为根据。一些学者如Brigham、MaassSnyder和 Spaulding在一九八二年以非催眠的方法,实验证明记忆是受到事件发生之后再接收其他资讯的影响。他们把实验对象分为实验组及控制组,先给予实验组一些资讯后再给予一些错误的干扰资讯;控制组不给予干扰资讯。结果显示实验组所报告的资料是掺杂错误的干扰资讯,而不是他们开始就已认知的资料;且实验组所报告错误资料的数量总是多于控制组(没有给予额外的干扰资料) (Pinizzotto, 1989)。
Orne( 1972) 等人以催眠做相关的实验研究,指出不正确的记忆是结合真实的回忆事件和个人在回忆个案时的幻想。在催眠的年龄倒退方法中,被催眠者比未受催眠者有制造出更多情节的倾向,同时被催眠者有扭曲记忆的倾向。
因此,若干的实验研究似乎支持建设性理论,做为催眠恢复记忆的解释基础。至于催眠是否会造成被催眠者的记忆扭曲。在过去十年间已有许多的学者从事这方面的实验研究。然而,早在此之前,精神学上使用催眠协助情感性的记忆障碍已有一段很长的历史。我们可以从这段难辛的历程当中,得到一些启示。而催眠帮助记忆的回复,使用的技巧乃是年龄倒退。因此我们就从这里开始探讨历史经验的催眠回复记忆。
催眠年龄倒退
早在十九世纪末期(1895-1955) ,佛洛依德 (Freud)与布鲁尔 (Breuer) 一起使用催眠,帮助罹患心理症状的成年人重新体验 (relive) 导致症状的童年受创经验。在治疗期间,佛洛依德观察到令人不可思议的现象,使人不得不同意催眠回忆过去事件的正确性。首先,以催眠使病人年龄倒退,当病人重新体验受创童年事件时,通常会有极强烈的情绪反应。第二,他们会自发性的说出详细的情节。彷佛唯有亲身经历过该事件的人,才能做如此逼真的描述。最后,在催眠重新体验有关症状的过去经历下,病人通常会有戏剧性的好转。洛依德乃利用这些观察,整理出他早期有关歇斯底里性慾的原因论。然而,他了解到在治疗时所重新体验或回忆的情节,乃出自于病人性慾的感觉与幻想,缺乏正确性。通常回忆的受创情节包含了虚谈 (confabulation),就是实际的事件中掺杂了幻想。洛依德心理分析的发展说明了受创回忆缺乏过去经历的正确性。然迄今对于情感性的回忆障碍事件仍旧使用催眠年龄倒退的方法。治疗者使用催眠仅考虑是否有助于解除病人的心理症状,不管回忆的受创事件是否为真实、幻想或虚谈,在治疗的过程中,均认为回忆是确实的。 虽然年龄倒退缺乏正确性,但许多被催眠者在年龄倒退时的行为表现彷佛他真的被倒退到以前的年龄。针对受催眠者年龄退化时所产生的生理、心理反应所做的研究,证明年龄倒退到六岁时的受催眠者,有巴班司基氏表象 (Babinski sign)(坐骨神经痛时,跟键反射之减弱或消失),在初生儿所见的典型。然而更有系统的研究并未证明年龄倒退时神经生理学的主张,或有童年作用 (Orne, Soskis, Dinges & Orne, 1984)。
因此,在回顾催眠的年龄倒退,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结论:催眠暗示当事人重新体验过去的事件,以提供有关的细节讯息时,可能唤起当事人的记忆并增加许多回忆,但也可能导致当事人掺杂来自别处的记忆或幻想,填补似是而非的细节。因此很难了解那方面是以催眠回复的记忆,那方面是已经被污染了的记忆。
Orne (1981) 指出被污染的资讯主要是来自当事人过去的经验,及一些有关催眠的敏感性线索。当事人可能会在无法预知的情况下,断断续续的利用以前的资讯并入受污染的记忆中。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的记忆可能不会受到影响。
而一般人相信催眠是唯一适合帮助受精神创伤或情感性障碍回忆的方法。当目击者或被害者目睹一件突发事件,情感发生障碍时,侦查人员会尝试以催眠改变这种情况,增加回忆。在催眠过程当中,尽可能让当事人放松心情、平静,以克服情绪所产生的记忆障碍。虽然一九四四年 Rosenthal研究发现,在紧张状态下所获取的资讯,可以催眠提高其回忆,但迄今以认知回忆的技巧尚未证实这种发现。因此,要决定催眠年龄倒退是否能克服记忆障碍的问题并评估其他可能有用的技术,尚需要更多的研究 (Wells & Loftus, 1984)。
催眠增加回忆资料的因素
许多的实验研究显示以催眠回忆过去的经验时,可能唤起当事人的记忆、增加许多记忆,也可能使记忆掺杂幻想以填补记忆的空白部分。但是增加回忆的部分也存在真实的记忆部分,只是无法加以分别。至于催眠为何能增加回忆的资料,有许多可能的因素存在,而且这些因素也可能会有彼此增强的作用。兹将较有影响的因素探讨如下:
一、回答标准的转变
一般认为在催眠时,被催眠者能说出更多的回忆资料。事实上增加回忆的资料并不代表记忆的增强。可能是在催眠时,被催眠者降低批评的判断,造成他自愿说出要回忆的更多细节,而这些细节通常是他们平时不确定而拒绝吐露的,结果造成正确与不正确资料的增加。而这种增加可能是被催眠者改变回答标准的结果,因人在催眠状态下,是特别容易转变为不严谨的回答标准。一九八三年 Dywan和 Bowers 研究指出,催眠在记忆方面不是实际的增加回忆,而是回答标准的转变。虽然最近在催眠增加记忆方面的研究,已经对于正确、非正确的回忆及全部的回忆做评估,但回答标准的转变尚未能充分的加以测量及控制。如一九八三年 Klatzky和 Erdelyi强调计算出正确到不正确回忆资料的比率,但仍不足以说明回答标准的转变与真正增加回忆的正确性。一九七八年 Erdelyi和 Kleinbard以强迫回忆技巧的方法尝试控制回答标准的转变,他们发现催眠增加正确和不正确的回忆,特别是容易受催眠的人(Orne, Soskis, Dinges & Orne,1984)。
二、虚谈(confabulation) ─回忆不起来的事实,不知不觉地编 造事实加以说明,即是捏造事实填补记忆的空白。
在催眠回忆资料时,个人可能只能回忆某些片断,因此创造某些似是而非的细节,以填补故事中的空白。这种现象在催眠回复记忆中,是一个相当令人困扰的问题。因为催眠可能导致被催眠者虚谈出许多不正确的资料,而且也没有方法能够辨别出正确的回忆和这种假记忆,除非能够确认事实。然在实际生活情况,
需要回忆的资料通常是未知的,人似乎都有接受似真实的回忆为事实的倾向。况且,如果某人能够证明回忆中的一部分,就会有不经思索即推理整个回忆事件已经确认且是正确的倾向。如此,催眠回忆的问题不仅是虚谈的不正确性,而且被催眠者也可能认为所回忆的是正确的事实。 Timm(1981) 在做模拟犯罪的研究时,也曾提出回忆的虚谈现象。然而迄今许多的实验研究对虚谈的现象仍是无法有效的加以控制。
三、增加信心、提高信用性
一位目击证人或被害者回忆的信心对法庭上的证言可能深具影响力;但对于侦查上发展线索的目的则较无影响,因在侦查上的催眠运用需要找到确证的物证加以证明。在法庭上,被告或目击证人对于自己回忆的信心牵涉到是否经得起交互询问,及个人证词的信用性。证人对证词愈有信心,愈能经得起交互询问的质疑,且更能得到法官的信赖;相对的,其证词就愈有信用性。因此,会使人忽略其正确性。事实上,证人的信心与其证词的正确性是没有任何相关的,据 Loftus (1979)对暴力犯罪的目击证人做研究时,发现信心与正确性之间仅有很小甚或没有相关。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催眠可能增加正确的回忆,但是其他的改变或由于过度的暗示亦会增加错误。如一九八三年 Sheehan、Tilden和 Dywan发现催眠可增强被催眠者对回忆资料的信心、并使他们确信所回忆的答案是正确的,被催眠者相信他们不正确的陈述为真实的现象,Spiegel(1994) 称之为「诚实的说谎者症状」(honest liar syndrome)。这种效果对高感受性的人尢为显着。但是在资料的正确性方面并没有随着信心的增强而增加。另外Timm (1981) 更指出:可受催眠的人在催眠下回忆比非受催眠者更确信他们不正确的回忆是正确的。
因此,可以了解催眠可能改变记忆、信心、增加正确和不正确的资料。但只要使用这种技术,就不容易使这些改变复原。这些改变在法用运用情况下,因为被催眠的证人或被害者有协助侦查机关的强烈意愿,并被灌输催眠能诱导出正确回忆的观念,最后在催眠下提供出增加的回忆资料等,都可能大大的强化自我信心,认为催眠的叙述是正确的回忆。
四、敏感线索的影响
在催眠下要某人回忆某事件可能会发生许多正确和不正确的回忆结果。这种情形可能是由于提高当事人的可暗示性、放松、合作和降低被催眠者的判断等。但是这些因素都有可能促使被催眠者愿意提供资讯,以满足催眠者的需求。因为人在接受催眠者的暗示时会表现得更顺从、对暗示的内容较少做判断。如果询问者有意或无意地对被催眠者表达了有关该事件的偏见时,个人可能因此受催眠者所希望的答案引导。催眠过程中的这种合作关系,的确会有这种困扰。甚至非常敏感的沟通也会无形地影响被催眠者,而两者都不知道,却发生影响。Orne,1981 )。一九六六年 Rosenthal即主张增加回忆可能是实验者期待的结果。因在实际的情况下,催眠者不知道什麽是真实的,他所假设发生的情况是不需要正确的,但是这些假设和意见会构成期待而影响被催眠者的回忆。某些证据显示催眠可能比非催眠的回忆更有助于使有意义的资料产生正确的回忆。这些增加的回忆也有可能连带产生不正确的资料(Orne, Soskis, Dinges & Orne, 1984)。
当然不使用催眠,在想要正确的说出一件事件时,未注意的影响和个人回忆的偏差也同样会发生。特别是在询问者要目击证人对事件的特定细节做解释时。(Loftus, 1979)。
五、诱导问题
Griffin (1980)针对诱导问题做研究,以每隔二天比较受催眠者和正常人的回忆至届满一个月,发现正常人的谈话回忆内容均较受催眠者为多。整体而言,研究证明接受误导讯息的情形对有无受催眠的人是相同的。 Sheehan (1988) 亦对催眠诱导使记忆产生偏差的结果做研究,发现催眠对认知记忆并不因诱导问题而增加不正确的资料。然而,催眠对回忆的信心确有影响。因此可知不论有无使用催眠,都会有诱导问题存在,只是个人受影响的差异分别而已。
六、说谎、幻想与模仿
大部分的人认为受深度催眠的人能做到他们平时无法做的行为;在催眠下,能强迫他们讲实话。虽然催眠有时能够产生戏剧性的效果,且这种自发性的效果一般是无法加以有效的控制。但如果被催眠者要抵抗暗示,乃无关对于暗示反应的能力,他是可以抗拒特殊的暗示。因此,个人可能会有目的的说谎,特别是有利于被催眠者利益的情况下,纵使是在深度的催眠状态也能够做到 (Orne,1972)。
然而在催眠时,有意的说谎并非主要的问题。因为催眠的程序通常是鼓励被催眠者去感受知觉、记忆或心情上的改变,受催眠者可能诚实的告知这些扭曲或幻觉是真实的。例如暗示被催眠者说白色的墙壁是蓝色的,他将会说他看到蓝色的墙壁。以有目的的欺骗来说,这并不是说谎,而是诚实告知被扭曲的知觉。 相同的,如果在催眠时,要被催眠者使用望远镜观看一百公尺远的物体时,他可能会细微的描述该物体。事实上,这样的知觉已经超过视觉的限度。被催眠者并不需要他人提示该物体的详细资料,但他会幻想以望眼镜观察或想像该细节,以对暗示做反应。这种假认知 (pseudo-perception)会被受催眠者认为是真实的认知。因此当被催眠者在回忆某事是介于事实和幻想之间时,可能会发生类似的扭曲。
此外,对于使用催眠非常重要的问题是被催眠者能够伪装已被催眠的状况。即使一位没有受过训练的人也有可能想像受催眠者会有什麽行为而模仿催眠状态,并顺应催眠者的需求,愚弄有经验的催眠师(Orne, 1972)。一九七六年 Sheehan和 Perry研究指出即使受过良好训练的临床人员和研究人员也无法精确的判断被催眠者是否假装受催眠。然而,Silver (1994) 表示要判断被催眠者是否假装受催眠,可以举起他的手臂测试,如果他的手臂能够举平持续一段时间,表示他正处于催眠状态;否则,他的手臂必定会酸而慢慢往下移动。Orne (1981) 说催眠被告,模仿才是真正问题的所在,被告必定会为自己的利益说服侦查者接受他自己的说法。
总之,催眠包括暗示知觉、记忆和心情的改变。然而,除此之外,催眠者的期待及催眠时的情况对这些变化和表现的方式也有重要的影响。此外,在催眠时能够幻想、产生幻觉、虚谈,也有可能有目的的欺骗,甚或伪装催眠的行为,而催眠者未能加以察觉。因为有许多复杂的因素足以影响催眠回复记忆的结果,很难加以分辨过滤出何者才是正确的记忆。因此,催眠回复记忆的资料需加以查证,仅能以此资讯发掘物证,而不能引用此种证词提出于法庭。如果要以回复的记忆当做法庭证言的基础,在运用时确有必要了解这些可能影响的因素。至于催眠是否可被完全用在法用领域,全赖于我们对催眠帮助记忆回复效果的认知及更多的研究。
催眠可否增加回忆资料
对于催眠运用在犯罪侦查上,最主要的问题是催眠能否比任何其他非催眠的的技巧增加更多的回忆资料。自从开始运用催眠以来,这个基本的问题一直是实验研究的重心。虽然实验的研究方法都存有相当大的差异,但仍然有一些共通的特性。此类实验的共通性是:1.催眠与非催眠比较数分钟或数天前所观察到的讯息。2.非以能引起情感记忆障碍的材料为实验材料(如模拟犯罪的录影带),而且在良好控制及对照下,纪录比较回忆的正确性。3.回忆的结果可以量化及统计分析。这些实验对于实验设计、实验对象的选择、分组和实验记忆所用的刺激材料等方面都各有不同。但实验结果有一个共通点是,如果要回忆的资料是有意义的内容则催眠乃是获取资讯提高回忆的方法,至少某些人在某些情况下是如此 (Orne, Soskis, Dinges & Orne, 1984)。
一九四0年 White, Fox, 和 Harris 发现催眠提高有意义材料的回忆,如图画和诗。一九四四年 Rosenthal也发表相同的结果。一九七五年 Dhanens和 undy对传记散文和无意义的摘要做催眠比较时,也观察到类似的差异结果。事实上,几乎每一个利用无意义音节当做刺激记忆的研究均做出催眠无效果的报告,例如由单一字或字串所组成的刺激材材。而少数的例外是由一九七九年 Augustynek 所做的在压力下学习单字的研究,研究结果指出催眠提高了所有型态的材料包括教课书内无意义的单字到复杂文章的回忆。然而,并非每一个使用有意义材料的研究都能发现催眠的效果,特别是在实验催眠前没有给予受试者充分的动机暗示。一九七五年 Lundy和 Dhanens及一九七四年 Stager 的研究,做给予动机暗示的催眠比较,发现如果能增强受试者的动机则回忆会更有效果;这种结果限于有催眠感受性的个人。
Griffin (1980) 指出催眠增加了观看模拟犯罪的正确回忆。但是其他在良好实验控制下,观看脸部认知及被害者报告的模拟犯罪并未支持这种观点。最近对模拟犯罪所做的催眠增加记忆的研究中发现造成无效果的是动机变项。
在考虑催眠增加回忆的问题时,有许多的研究以催眠与给予任务动机指令 (task-motivated instruction) 或其他加强记忆的认知技巧做比较。在这些研究当中,实验组符合可受催眠的感受性,并接受同认知技巧的指令;另一组在回忆指令前接受短暂的催眠诱导;其他组接受非正式的指令。对于这三个组的回忆结果通常是没有什麽差异性。在这些实验当中,受测者事先被测试感受性,已经了解有关催眠的实验,并被要求使用心像和认知程序的回忆。而这些技巧就已经是催眠的特征。在这样的情形下,因为其他两种情况都涉及催眠,特别是感受性高的人,所以催眠与不催眠的比较就无法分辨了。
但以催眠的观点来说,运用催眠最主要的目的是催眠是否能比其他非催眠的技巧(如任务动机指令或认知技巧)获得更多的回忆资料。一九七八年 Shaul就以法用催眠回复记忆的观点做实验设计,比较催眠组或认知技巧组和控制组之间回忆的差异。结果当催眠的诱导和认知技巧结合时有 86%的正确回忆;以认知技巧回忆有 81%的正确率,控制组的回忆有 71%的正确。
另一项催眠增加回忆的研究是一九八四年 Lundy和Stager使用探索回忆的程序 (Probed recall),使被实验者从已看过的影片中回忆特定的细节。他们分别以催眠和不使用催眠比较高感受性与低感受性的对象。他们发现高感受性的被催眠者增加正确的回忆,而低感受性的被催眠者或不使用催眠的高感受性被实验者都没有这种现象。然而,不同于所有研究的是他们也发现催眠高感受性的人会降低错误的记忆。(Orne, Soskis, Dinges, Orne,1984 )。迄今这个研究是对催眠增强记忆提出最有力的实证。不像其他催眠增强记忆的实验,细察回忆的程序不仅确保高度的做答环境,也对被催眠者提示许多正确的资料。这种积极的发现是以下列的询问模式:在影片播出片头之后,有一位年青人手拿着几本书,正沿着路旁的广告招牌慢慢地走着。问:他的运动服是什麽颜色?。几秒之后,另一位人物匆促的走过这条街。问:你能描述这个人?
因此,这个研究的结果透露出一个可能性,是在提示许多正确的撷取线索下,催眠对于回忆会有不同的效果。然而,从实务的观点来说,这种情况限制了运用的普遍性,因为在实务案件中很少有可供利用的撷取线索。
总之,某些研究证据显示对于有意义的资料,催眠可能比非催眠更能帮助当事人回忆有意义的资讯;但是这些增加的回忆也有可能连带产生不正确的资料。但是如果催眠的目的是要提供线索,最后产生独立证据的蒐集,这种运用终究是一种方法,并没有不同于警方采取任何其他的侦查方法。
(文/黄建荣 心灵花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