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在英国位于伦敦四周各郡的警方在调查该区的重大案件时,使用催眠术的已超过五十件个案,另曾有一周内超过十七位证人接受催眠的记录。如所预期的,在熟悉催眠的使用和程序,及在内政部所订定的规范下,警方已能更慎重的选择执行催眠者、被催眠者及运用的犯罪类型。而最初因催眠的神奇、好奇心才使警方对催眠的运用产生兴趣的情况,很快就消失了。然而真正促使警方继续使用催眠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1、有时被催眠者所提供的资料,能产生新的、主要调查的线索,并且成功的破案。
在英国有一件案例,被害者是一位艺术家,她成功地描绘出强奸犯生殖器记号,因而侦破另一城市所发生的连续强奸案。另有一件案件,警方根据催眠讯问所获得的资料,在两天之后逮捕到一名嫌犯,该罪犯已经瞒骗警方有几个月之久。另在一件重要的调查案件中,强暴案被害者在催眠下回忆起曾闻过麻醉药物,使警方重新拟订侦查方向,进而逮捕强暴犯。
2、在催眠下,真实或想像所产生资料的数量总远超过警方习以使用的侦查技巧。
通常旁观催眠讯问的警察人员均会对于额外获得的资料感到惊讶,但并非所有额外的资料都有用,这些额外资料必须与调查所蒐集的证据相对照。
一般而言,催眠在司法体系的运用主要在于发掘个人的心理状态。而涉及司法的心理状态可分为三种形态,因当事人牵涉的程度和性质不同,可分为:
1、被害者,受情绪紧张而影响记忆。
2、目击证人,记忆通常受到时间的流逝而混淆或受到不同资讯来源的影响。
3、诉讼对造,被告,民事案件的原告及被告,但因他们的动机不同于其他两类,可能不利于催眠回忆。
一般对被害者、证人心理状态的发掘主要是使用两种催眠的技巧。
1、 增强记忆以改进回忆。
2、 除去因压抑、受创伤所导致的健忘。
有许多的犯罪易对证人造成精神创伤,证人在看到某些戏剧性事件时极可能引发情感性障碍,如车祸意外事故或谋杀案等。特别是他同时也是受攻击的被害者时,第一种技巧特别有效。当运用催眠于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并发情感性的精神发泄,所以需要很小心的处理。催眠的程序可能使证人鼓起勇气说出该事件,因他们可能会误认忘掉这种经验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再提起。被害人也可能害怕会造成二度伤害,导致精神崩溃。而在催眠状态下,催眠师被当事者认为是值得信认的人,特别是有医学或心理学执照的催眠师。他可能成功地说服、保护被害者,免于再度受到伤害。因此,一位优良的催眠师是能够说服证人抒发其所不愿提起的往事;或可使供述资料不完全的证人提供更多的资料。
另外,证人有时可能因某种因素,不愿吐露案情。例如证人可能会担心他的叙述造成无辜者遭受逮捕、或者不愿出庭作证、或恐遭被告报复等。一位善于诱导、松弛技巧的讯问者可能较容易克服这些不愿意。 Timm指出“因为许多人相信在催眠状态下较无法控制他们想说和想做的事情,致使他们在接受催眠时较愿意说出这种类型的资料。”
建议美国警方挑选警官接受催眠技巧的训练,因为他们都是非常有技巧的讯问者。
催眠侦讯开始时是暗示一些强化、放松肌肉的动作,每一段落均技巧性地暂停几秒钟,当出现缓和的深呼吸时,再导入轻度的催眠状态。接着继续深化催眠状态的暗示。当出现适当的催眠现象时,就可要求受催眠者回忆犯罪发生时的情形,谨慎地讯问、并经常鼓励、保证他可以记得很清楚。让受催眠者尽可能地自由回想。如更进一步的回想有困难时,可考虑让熟悉该案的侦查人员加入讯问,指导他继续回答。此时,侦查员可以讯问亟待澄清的问题或线索。
在完成讯问后,暗示受催眠者会有愉快的感觉,不会再有焦虑。通常这种暗示能够消除情感性的障碍。然而,也可以告诉他们以回想整个催眠讯问的经验,在家里练习实施自我催眠,可以降低残余的受创效果,然后教他们在想要终止催眠状态时,就可随意停止。通常受催眠者在接受催眠后都会有愉快的经验。在随机访问强暴被害者的研究中,显示运用催眠对于他们所遭遇创伤的痛苦非常有帮助。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如英国等的某些国家虽有强盗、强暴被害者的专业治疗小组,但无人问津。因此,结合调查与催眠的运用,受伤害者能够接受催眠调查,减轻往后的压抑痛苦。虽然实质上的效果有利于催眠在犯罪侦查上的运用,但是仍有反对者因误解催眠致一味地苛责它。在没有足够的反对证据下,主观地认定它是一种法术,而舍弃这项技巧,是不利于科学的进步。而英国内政部、及美国订定侦查催眠纲要的做法,的确是令人欣慰的,而有志于此一技术的侦查人员更得以让这一扇门继续地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