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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性本能:乱伦、强奸与进化

发布时间:2014-11-10 15:53 类别:经典案例

  
  心理导读:社会生物学的研究表明,所有的灵长类动物都存在乱伦禁忌,那么人类做为灵长类的一员,似乎也应该有这样的本能。这种现象,最早于五十年代在日本的一个动物园观察到。    ---www.psy0898.com

 

人类性本能:乱伦、强奸与进化

人类性本能:乱伦、强奸与进化

  
  对人类乱伦禁忌的起源,历来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弗洛伊德和列文-斯特劳斯认为乱伦禁忌是文化现象。弗洛伊德相信,由于人类普遍存在恋父、恋母情结,因此为了抑制在家庭成员中自然产生的性欲望,必须强加一种乱伦禁忌的道德观念。与弗洛伊德同时的芬兰社会学家威斯特马克(Edward Westermarck)的观点恰好相反,把乱伦禁忌当成遗传现象。他认为其起因是因为熟悉消灭了性欲望,也就是说,儿童发育时期的亲密关系(母子之间,同胞之间)导致性吸引力的消失。威斯特马克认为,这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因为乱伦后代得隐性遗传病的机率大大增加,具有生存劣势。也就是说,生物学的原理是支持这种解释的。那么来自其他方面的证据又如何呢?多年来,社会生物学家和进化心理学家做了大量研究,都支持威斯特马克的先见之明。
  
  跨文化的人类学研究表明,所有的人类社会,不管多么野蛮,也都存在乱伦禁忌,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是与文化无关的一种本能。也许有人会举出反例:古埃及、印加和夏威夷的王室要求王室的同胞通婚。但是这只是王室的特例,可以认为是为了保证王权不旁落而采取的违反自然天性的举动。
  
  社会生物学的研究表明,所有的灵长类动物都存在乱伦禁忌,那么人类做为灵长类的一员,似乎也应该有这样的本能。这种现象,最早于五十年代在日本的一个动物园观察到。那里饲养的日本猕猴存在着社会等级制度,最高等级的雄猴与任何一头雌猴频繁交配,却避开了它的母亲。以后这种现象在所有的灵长类中都被观察到,包括最为淫荡的矮小种黑猩猩。在许多灵长类,为避免近亲繁殖,青春期的成员将加入别的群体,而那些呆在一起的同胞,一般也避免彼此交配。
  
  社会学的调查也支持熟悉消灭了性欲望的说法。在以色列的集体农庄,成员的儿女被混在一起集体抚养。调查表明,那些在同一组里一起长大的小孩,特别是那些在三到七岁之间一起长大的小孩,彼此之间虽然感情深厚,却不存在性的吸引力。近年来,斯坦福大学的人类学家阿瑟·沃尔夫(Arthur P. Wolf)调查了台湾14400名妇女的婚姻史。这类婚姻都是包办婚姻,但是分为两类:一类是童养媳,一类由媒人撮合,在结婚当天男女双方才见面。结果也支持预测,前者的离婚率更高,生育率更低,表明小时候一起生活的确破坏了性吸引力和婚姻幸福。
  
  进化心理学的结论很少像乱伦禁忌这样有强有力的证据,而且不涉及敏感的社会问题。毕竟,把乱伦禁忌视为本能,不会冒犯任何人。当触及敏感的社会问题时,就可能遭遇强烈的批评,而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那是咎由自取。2000年,美国生物学家兰迪·桑希尔(Randy Thornhill)和人类学家帕尔默(Craig T. Palmer)合出一本书《强奸的自然史》,声称强奸是一种自然行为,是男人的本能,是男人用于传播基因的一种生殖策略,理所当然地引起了众怒。桑希尔自80年代以来就一直在宣扬这种观点,其学术报告会经常遭到妇女权益组织的抗议,也受到过袭击,曾经被示威者朝其脸上吐唾沫。遭遇虽然跟当初威尔逊的相似,但是很可能不会像威尔逊那样笑到最后,因为桑希尔能用于支持自己的观点的证据都经不起推敲,很不幸地让人无法把他做为真理的坚持者加以同情。公平地说,桑希尔并没有确信强奸就是一种生殖策略,他还提出了另一种可能性,即强奸是男人喜欢沾花惹草的天性的副产物。如果强奸仅仅是一种副产物的话,那是无法证明的偶然现象,他这本书就不必写了。而事实上,他的全部论证都是围绕着强奸是一种生殖策略的。
  
  桑希尔的观点源于他对蝎子行为的研究。他观察到,雄蝎子采取两种交配策略,一种是收买,向雌蝎子献上食物(死昆虫或用唾液做成的食物团),讨得欢心与之交配。在雄蝎子没有食物时,则会采取似乎是强迫的、桑希尔称为“强奸”的交配手段。雌蝎子遇到不带食物的雄蝎子,会试图逃跑,被抓住后也会激烈反抗。雄蝎子背上长着一个夹子一样的小器官(称为背器)是专门用来夹住雌蝎子的前肢,进行“强行”交配用的。桑希尔由此引申开去,认为男人就像雄蝎子一样,在没有资源取得女人的欢心时,就只好用强奸的手段得到繁殖的机会。这个引申存在着三个问题。首先,我们如何能够认定雄蝎子是在强奸雌蝎子?强奸之所以成立的前提是违背雌性的意愿。雌蝎子试图逃跑和猛烈挣扎,看上去似乎是在反抗,但是实际上可能也是一种选择策略,是用这种“害羞”的方式来检验雄蝎子是否强健。退一步说,即使那是强奸,也难以与人类的行为做类比,因为蝎子和人类的亲缘关系极远。更恰当的类比应该是其他灵长类动物。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强奸在灵长类动物中是普遍存在的。再退一步说,就算蝎子的行为可以用于说明人类的行为,这个例子也没有说服力:蝎子长有专门的“强奸”器官,可以证明“强奸”对雄蝎子来说的确是一种生殖策略,但是人类的“强奸”器官在哪里呢?桑希尔说男性“心理”是可能的“强奸”器官,这显然是个既无法证实也无法否证的没有意义的狡辩。
  
  如果强奸的目的是为了生殖的话,那么强奸者在本能上应该尽量避免伤害受害者,因为母亲的健康对后代是至关重要的。一般认为,强奸往往伴随着暴力,这就是为什么强奸也被当做暴力行为。但是桑希尔认为实际上大多数的强奸并没有滥用暴力,按照他的合作者帕尔默的调查结果,只有15%的强奸伴随着不必要的过度暴力(例如毒打)。如何定义“过度”是大有问题的,即使这个数据可靠,也不可忽略,因为在其他动物的以生殖为目的的“强奸”行为中,这个数据是零。无论如何,有15%的强奸行为不符合生殖的目的。那么剩下的85%是否就都符合呢?并不。如果强奸带着生殖的目的,那么应该以育龄妇女为目标。但是根据美国全国性的调查,有三分之一的受害者是11岁以下的儿童,三分之二的受害者不到17岁。许多受害者是绝经的妇女。还有一些受害者是男性。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并不是所有的强奸都是能导致怀孕的阴茎-阴道形式的性行为。相当一部分的强奸只有或伴随着其他形式的性侵犯。此外,也不要忘记,许多强奸犯是有子女或有配偶的男人,还有许多强奸是丈夫对妻子、男人对情人的暴力侵犯(特别是在大学校园,所谓约会强奸相当普遍),他们显然没有必要以强奸做为生殖手段。在把所有这些因素综合考虑进去之后,究竟还剩多少是属于可以与生殖目的挂钩的强奸(无子女的育龄男子针对非性伙伴的育龄女子、阴茎-阴道式的、无过度暴力)?又如何解释其他形式的强奸?
  
  动物的本能行为是由基因决定的。当我们说一种本能行为具有适应性时,指的是它具有生存或繁殖优势,因此在自然选择的作用下,其基因得以保留、传播。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采取“强奸”策略的雄蝎子可以留下后代,而且不会有损失,与不采取这种策略的雄蝎子相比,具有进化优势。但是对人类而言,强奸是否具有进化优势呢?或者说,强奸者是否能比非强奸者留下更多的后代,从而使“强奸”基因得到传播?根据桑希尔自己提供的数据,被强奸的女人中,只有大约2%怀孕,其中大多数流产,只有38%会分娩成功。也就是说,一个强奸者通过一次强奸能够留下子女的机会还不到1%,而他们面临的却是监禁、损伤、阉割、死亡等大大减少其生殖机会的惩罚,两相比较,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相信强奸是一种可行的生殖策略。强奸不是生殖行为,而是一种变态的性行为,是向受害者显示威力的暴力行为。
  
  桑希尔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次要的理由,也都经不起推敲,在这里没必要一一驳斥。许多人反感桑希尔的说法,是因为他把强奸当成自然行为,而“自然”容易让人想起“合理”,似乎是在为强奸辩护。说句公道话,这是对桑希尔的误解。他声称——我相信他是真心的——他的用意是为了帮助人们了解强奸的本质,从而更好地防止强奸。他也提出了一些防止强奸的方案,包括:对强奸者加重惩罚,从而降低其生殖欲望;对即将成年的男孩进行成人教育,让他们知道强奸是男人的本能,要有意识地加以控制;对年轻女性也进行教育,让她们明白每个男人都是潜在的强奸者,不要穿暴露的衣服、不要打情骂俏,以免引诱男人来强奸。这些社会改造方案,不仅是天真、愚蠢的,而且是侮辱人格的:当桑希尔声称“在适当的环境下,所有的男人都是潜在的强奸者”时,是对绝大多数男人的侮辱;当他向女人建议不要引诱男人来强奸时,实际上是在支持一种社会偏见,即被强奸的女人应该为强奸的发生承担至少部分的责任,这是对强奸受害者的侮辱。
  
  研究蝎子和研究人不同。研究蝎子即使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例如把“害羞”的交配当成了“被强奸”,也不会造成任何恶果。但是,在研究人时,错误的结论却可能导致、加强社会偏见。如果在错误结论的基础上进行社会改造,轻则浪费人力、物力,重则造成社会灾难。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人类社会时,要比研究其他动物社会更为慎重,更需要确凿的证据,不要轻易得出“科学的结论”误导世人。对那些声称以科学原理得出的关于人类社会的成果,我们也要保持高度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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