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堂:信仰的权利与自由
发布时间:2013-06-02 09:24 类别:心理学堂
心理导读:你有权相信你愿意相信的;但是和我的信仰一样,你的也必须接受批评和检验。 ----www.tspsy.com
心理学堂:信仰的权利与自由
先说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年轻的哲学讲师(我们叫他谢恩吧)被委以向年轻人介绍哲学之奇妙的重任。他的课,标准的《哲学入门》包含一部分关于宗教的哲学:惯常的支持和反对神存在的内容。谢恩的一名学生向他的系主任投诉,声称他珍视的宗教信仰遭到了攻击。这名学生说,“我有信仰的权利”。谢恩对那些信仰的反复质疑侵犯了他信仰的权利。谢恩所在的学校不是太开明。系主任同意了这名学生的看法,并且指示谢恩别再讲宗教哲学的部分。
但是,主张自己“信仰的权利”究竟意味着什么呢?这一主张常常出现在宗教的背景下,但是也会出现在其它情况下 。比如,很有可能,谢恩给信仰自由放任资本主义的学生上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课,或者向一个全球变暖的怀疑论者讲授全球变暖的证据。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信仰的权利”的主张是一种奇特的论调。我们也许要区分关于这一主张的两种不同的解释。第一种,证据类的主张。假如你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信仰的话,你有为自己的信仰提供证据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我没有权利相信月亮是用绿色奶酪做成的,因为我的这一信仰缺乏任何支撑它的证据。
这类权利不可能是谢恩的那个学生主张的。归根到底,准确来说,谢恩让学生们做的不过是探讨支持和反对上帝存在的证据。当那名学生投诉的时候,他的做法目的在于杜绝这一收集和检视证据的行为。他把检视证据的行为本身视为对他信仰权的侵犯。因此,他谈论为自己的信仰提供证据的权利之可能性微乎其微。
反之,这名学生的主张看来是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精神上的”信仰权。这位学生主张的是:他在精神上有权相信他愿意相信的,即便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他所相信的。事实上,即便能够获得的证据中多数都表明他所相信的是错误的。这种精神上的信仰权实在是一头怪兽。
我们对于各种不同的事物都可以有精神上的权利,显而易见的如,商品(食物、住房),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追求幸福的自由)、和对待(免遭歧视的)。但是,究竟拥有对以上事物精神上的权利意味着什么?虽然许多人声称不理解权利的概念,这一概念其实非常简单。根据已故美国哲学家乔尔·范伯格的看法,权利的基本概念在于:一项精神上的权利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对于某种商品、自由或对待的权利意味着你拥有对该事物的正当要求;且你的正当要求不应该找到阻拦。比如,假如你有精神上受某种教育的权利,那么你接受该种教育的权利是一种正当要求,这一正当要求不允许其他人阻止你获得该种教育。一项要求要是“正当的”,它必须是某种真正道德的理论认可的。或者,假如你不相信那种东西的话,某种较其它理论更好的道德理论。你不必提出(甚至无需有能力提出)该要求:其他人可以为你提出要求。一个小孩有受教育的权利,虽然这个小孩不能理解他的此项权利,也没有能力提出这一要求。
这种分析的结果是:我们可以推论,如果你对某种信仰有精神上的权利的话,其他人有义务不去剥夺你对此种信仰的权利。而剥夺某人的某种信仰的一个好办法是:有效地批评那种信仰,比如,证明那种信仰不合逻辑或者缺乏支持它的证据。某些人于是得出结论:如果你在精神上拥有信仰权的话,他人有义务不去批评你的信仰。
我疑心越来越多的人对信仰权持这种看法。然而,这一看法是站不住脚的。这一看法如果成立,人们的某些自由权利将受到侵害,其中较突出的是言论自由。假设你拥有对某种信仰的精神上的权利。信仰什么无关紧要:假设这一信仰是上帝创造了宇宙。类似地,我也有对另一种信仰的精神上的权利;我的信仰是:宇宙纯粹是自然产生的。我的信仰(假设我们把上帝视为超自然的)必然意味着你的信仰是谬误。于是,只要我宣扬或证明我的信仰,在公共场合为其辩护,我就是同时在证明:你的信仰是错的,人们应该拒绝相信你的信仰。宣扬我的信仰就是在批评你的;反之亦然。一个反对批评他人信仰的道德禁令就这样迅速转变成反对宣扬你自己信仰的道德禁令。原因很简单:信仰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当然,也存在某些情况,信仰的表达被法律禁止了(比如,当你对一伙行私刑的暴民说,“我相信我们应该对他处以私刑”)。作为精神上的信仰权的一种一般后果,采纳这种禁令导致了对言论自由近乎全面的封杀。
更糟糕的是,许多人认为:精神上的权利还意味着保护的义务。假如你对某种事物有权利的话,那么我不仅要克制自己不去阻挠你,而且假如有他人试图阻挠你的话,我还有帮助你的义务。在精神上的信仰权问题上,从这个角度看来,为了保卫你的信仰权,我有义务攻击自己的信仰。类似地,为了保卫我的信仰权,你也有义务攻击自己的信仰。这样的看法显然自相矛盾。假如我们把信仰权理解为他人有不得批评的义务的话,我们的社会会成为怎样的社会呢?很显然:我们会变成一群沉默寡言的人,不能宣扬自己的信仰,因为这么做就是在批评他人的信仰。这样的社会也许是未来自由社会的一种可能。然而,它不该是我们为之而奋斗的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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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过谢恩的故事,我们现在来讲讲伟恩。伟恩是一个虚构的人物,和生活中的任何人都不具有相似性。伟恩有一个问题。他惯于拥护那些极为愚蠢且往往让人深感不快的看法;并且在人前毫不隐瞒自己对这类看法的支持。许多人为了躲开他宁可绕道而行。于是他显然找不到听众。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伟恩有理由抱怨呢?伟恩觉得他有。伟恩声称,他的言论自由被他人对他的言论完全不感兴趣侵犯了。假如伟恩这么想的话,他似乎采用了某种关于信仰权的解释,即他在精神上有信仰权意味着:他人有义务倾听他的想法或对他的信仰感兴趣。
我见过这么想的人。相当地令人难以置信。“闭嘴,我在看电视呢!”也许有点粗鲁,但是我认为这不是什么对信仰权的侵犯。“区别对待”在今日社会是一个很坏的词语,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在筛选我们可能持有的那么多信仰之际,难道我们不该区别对待吗?在这个想象的情节中,我们面对的不是对伟恩个人的歧视案件。人们没有说,“噢,伟恩来了。我不要听他胡说。他是那伙人中的一个(不论“那伙人”意味着什么)。相反,这里的歧视指向的是伟恩的信仰:人们说的是,“噢,伟恩来了。假如我再听他说那些愚蠢的信仰的话,我会抓狂的。”
事实上我们都是教条主义者。教条主义就是对信仰的区别对待。教条主义听上去有点像种族主义或者性别主义(即歧视女性),所以人们可能会以为它不是什么好东西。但是教条主义和种族主义、性别主义有根本不同,并且一点也不坏。根据种族主义或性别主义的看法,某人配享有某些商品、自由或某种对待取决于此人的某些很可靠的生物学特征:某种肤色,或者阴茎,等等。基于它们直截了当的谬误,这类观点应该被拒斥。
教条主义则不同。假如伟恩实有其人的话,我不会想和他扯上关系。同理,如果你的邻居是希特勒种族政策狂热的支持者的话,你也许会决定不邀请他到家里吃晚餐。仅此而言,你没有做错什么。你更没有义务为他提供讨论他的信仰的论坛。教条主义对一种(你的而非他人的)权利特别关注:和谁交往不和谁交往的权利。但是,这里存在两个限制条件:第一,你对于你的邻居的歧视必须指向他们的信仰而不是他们是什么人。你不能因为他是谁或者他是怎样的人而合法地拒绝与某人交往,但是你可以因为他的信仰合法地拒绝与其交往。如果你有这种权利的话,行使该权利就不是对你邻居权利的侵犯。其次,总体而言不存在剥夺你的邻居精神和政治权利的问题。他的选举权不会因为他愚蠢的信仰而被剥夺(但是假如他实践那信仰的话就难说了)。他宣扬自己信仰的权利也不被剥夺。你行使的权利不过是自由交往的权利罢了。你对于自己觉得愚蠢或厌恶的观点有完全不感兴趣的权利。你拥有对某种信仰的权利不能被解释为他人有对你的信仰感兴趣的义务。不存在这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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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上信仰的权利是在19世纪下半叶成为关注的焦点的。当时美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威廉·詹姆士和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W.K.克利福德就此爆发了论战。詹姆士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没有支持信仰的证据,你依然有精神上的信仰权。假如这种信仰关乎一个有活力的(它对于大家有真正的吸引力)、不得不选的(假如只有两个可能的结果:一个好、另一个坏)和重大的(影响非常大)选择的话,那么我有精神上的信仰权。比如,出于以上原因,我在精神上相信有来世。
相反,克利福德否定这一点。你信仰的权利必须基于你所知的支持你信仰的证据:精神上的信仰权缩小为证据上的信仰权。你也许觉得我和克利福德看法一致。事实上,我认为我们能够理解精神上的信仰权。但是,我们的理解不太可能让伟恩或谢恩的系主任感到安慰。
克利福德的论证是建立在信仰与行动的不可分割性之上的。如果你有愚蠢的信仰,通常你会做出愚蠢的事情。但是,这样想的话就模糊了我们的目标。就目前来说,我们面对的是精神上的信仰权还是精神上的、实践信仰的权利,这一点不太清楚。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下杰恩的例子。她相信宇宙是一个飞行意面怪物创造的:“意面神啊,赞美他面条一样的身体吧!” 现在我们假设这一信仰虽然怪异但是无害。比如,杰恩没有试图强迫堪萨斯城的公共学校开办关于意面神创造宇宙的课程。她没有让他人皈依这一信仰的兴趣。她对于自己关于意面神的信仰保守秘密。她不会否认自己的信仰,但是也不会到处宣传这一信仰。
假设杰恩的家人,知道她有此信仰,日益觉得不安,就进行了干预,强制性将她的前脑叶白质切除掉。这是对杰恩自决权的侵犯。因此,杰恩对意面神创造宇宙有信仰权的一层理解是:她有权不被强制施行前脑叶白质切除术而剥夺此种信仰。当然,前脑叶白质切除术是一种臭名昭著的生硬手段,对于杰恩的总体认知功能会有极大的损害。但是我们可以考虑更为微妙的手段:催眠术、洗脑术,或者不影响她认知功能的高技术、精确定位的颅内手术。尽管如此,只要他人像这样操纵杰恩的大脑,即便他们认为自己是为了杰恩好,她的自决权都被践踏了。因此,一种理解精神上的信仰权的方法是:信仰权是更为普遍的自决权的一个特殊例子。杰恩对于自己想要的东西拥有精神上的信仰权,而这种信仰权的基础是自决权。
剥夺他人信仰的道德问题(特别是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他人的自决权)不在于你做了什么,而在于你怎么做的。已故的美国哲学家威尔弗里德?塞拉斯在“理性的空间”和“理由的空间”之间做了一个有用的区分。当我们试图说服杰恩放弃她的信仰时用的是逻辑、辩论和证据时,我们就是在理性的空间内行事。我们可能会指出化石记录的事实,比如伯吉斯页岩、达尔文对生物进化的描述。这样的做法也许不会成功(杰恩也许相信伯吉斯页岩是意面神在考验她)。但是,这样做在道德上没有什么可被人抗议的地方,特别是如果我们遵守礼貌和体面的原则的话。
前脑叶白质切除术、催眠术和洗脑术都在理性的空间之外,相反,它们属于理由的空间。当我们在理性的空间内行事时,我们其实是在对杰恩说,“这些是我不相信意面神的原因,也是我认为你不该相信意面神的原因。”但是我们入侵她的大脑而造成的改变恰恰是外力对她的改变而不是她自己做出的选择。这样来改变杰恩的信仰就是对她自决权的蹂躏。其不同就好像一个人被说服为了健康而跑步与此人被绑在一辆车的后面被迫奔跑的不同:根本的不同在于以理服人与以势压人之别。
关于杰恩信仰权的部分理解是:没有人有权用理性的空间之外的手段来夺走她的信仰。她精神上的信仰权意味着她有权不被强制剥夺信仰。这符合范伯格对精神权利分析的一个成分:杰恩精神上的信仰权是从她有反对他人强制剥夺她的信仰的正当要求这一意义上说的。
范伯格的分析不仅包含这一要求反对的指向,也包括要求的指向。这可以被包含在杰恩的信仰权里。她对于自己的信仰(即意面神创造世界)有正当的要求是从如果她愿意,她能够在公共场合捍卫这一信仰的意义上说的。不过,她的捍卫手段仅限于理性空间之内,劝说而非强力。谋杀或给不信者洗脑不属于杰恩捍卫信仰的精神权利。她有权在公共场合宣传自己的信仰,但是必须采用反对派有权使用的、劝阻她相信的同等手段。
那么看来,我们应该这样理解精神上的信仰权:他人有不使用理性空间之外的手段剥夺你信仰的义务。他人可以使用劝说但是有义务不使用强力。在公共场合,你有权采用属于理性空间的方法捍卫自己的信仰,也就是说,你可以以理服人但不能以势压人。精神上的信仰权概念要求这两种要求同时有效。
当然,这里还会有未解决的实际问题。有时,以理服人和以势压人之间的分界线不是很明确。毫无疑问,我们许多人在五岁到十八岁(甚至更大)之间都遭受了那种“事情就是这样,想要工作的话你就得接受事实”类的教育。不过,虽然以理服人和以势压人也许会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影响,缺乏一个坚实的分界和缺乏分界不是一回事。假如是一回事的话,存在中等身高的人就意味着不存在矮子,也不存在高个的。在这里,我关心的是原则问题而非实践。
那位系主任本该对谢恩的那名学生说:“是的,你有精神上的信仰权。精神上,你有权不被他人强制剥夺你的信仰;你也有权使用以理服人的方法捍卫你的信仰。但是仅此而已。宗教哲学要保留在教学大纲内。”对于伟恩,我们应该说:“你和谢恩拥有同样的信仰权;但是你无权指望人们听你布道,和你交往,或者对你的信仰感兴趣。”至于杰恩,我们该说的是:“别让任何人摆布你的大脑。”
(文/马克·罗兰兹 心灵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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