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友:强奸陪酒女危害小
发布时间:2013-07-17 16:40 类别:新闻中心
心理导语: 清华法学院证据法中心主任易延友微博评李天一案称:“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此言一出引发热议。事实上,1984年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对强奸件法律问题的解答中明文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有女权主义者认为:法学专家说出如此违背法理的话,根源在于心中男权意识未除。 ---www.tspsy.com
易延友:强奸陪酒女危害小
01 强奸还有等级?易延友在发起对受害人的舆论轮奸
@李思磐:不同意就是不同意,谁给你权力去不听当事人的声音,去评估她“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良家妇女”在法律上如何认定?要知道强奸侵害的不是所谓“贞操”,而是自由意志。易延友是在发起对强奸受害人的舆论轮奸。
强奸良家比青楼危害大的理论,出发点是一套陈腐的、以与男性的性关系来确定女人的性权属的理论。这就导致一个循环论证的圈套:良家女子的性只有专属于一名男性的时候,才能确定其身份为“良家”;当”良家“被性侵害,专属的性被污染了,必然面临失去“良家”身份的威胁。
所以,另一套逻辑就应运而生。受害者必须有责任证明和演示自己的良家身份,譬如自尽和砍掉被陌生男子拉过的胳膊,所谓“死了干净”。譬如伊朗的必须15个男性证人证明才成立的强奸。除了自残和死亡,在性侵害横行的世界,良家的身份是难以维系的,那是因为女性被规定的,性的贱民的身份。
02 区分荡妇与良妇不过是男权阴谋 任何女人都可能中招
@李思磐:为什么荡妇的身体不值得保护?因为她在一个女人的性必须属于男性的规则里,用于女性自利的身体是没有价值的;或者说,她被视为人人可以染指的公共财产。归根结底的假设,是女性的性不是自己的而是男性的私有财产。所以在很多古老的律法中,强奸犯不是补偿受害者,而是以财务补偿受害者之父/夫。
重点不是平等地保护良与娼,而是在这诡异的原则中,女性被要求以良家的高道德标准,却无法摆脱为娼的宿命。每一个良妇都可能在某种情境下蒙娼妇之名。所以,要认清楚在那些娼良两分话语中的陷阱。那是一盘很大的棋。
03 美国强奸盾牌条款保护受害者 中国却还在给女人评级
@小晴表妹:西方的司法制度也是长期各种权力斗争讨价还价发展到今天的,曾经有过法庭怀疑妓女,不代表在今天仍然有正当性。“人人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价值未必在现实中完全实现,但不代表它可以在公共空间被毫无代价地践踏。
@郑旭Richard:[强奸盾牌条款]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2条规定,强奸案件中,被害人的性生活史(与谁发生过、与多少人发生过)、性生活方面的名声(如放荡、妓女、陪酒陪舞女等),在强奸案件中不可采为证据。这条规定是女权主义者推动的,目的是防止对犯罪的审理变成对被害妇女贞操的审理,避免妇女怕法庭上的难堪而不报案。
04 法学教授言论令人发指 这次我们必须较真到底!
@视觉植物:何为危害性?对于受害女性而言,被强奸都会带来伤害,无论她是何种职业持何种道德观。易教授指的“危害性”应该是对男权式的女性道德和对男人而言。这也许能够反映出我们的法律到底在维护些什么?
@小晴表妹:一个精英公立大学的法学教授,在公共媒体说这样的歧视性言论,是必须受到舆论谴责的。他讲话的目的并不是在讨论一个客观社会现实,而是在建议一种价值判断。话语权也是一种权力,对于权力,我们必须要规训它的边界。所以,这个真必须较。这不是“瞎扯理论”,这是界定言论自由的边界。
(来源:网易女人 心灵花园)